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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丛林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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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丛林


霍布斯丛林是科学家托马斯霍布斯设想的一种理想的自然状态,其大概的意思是在社会没有任何固定的框架和秩序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事情的判断和抉择。



基本简介


我将人们熟悉的由托马斯霍布斯设想的自然状态,作为分析的起点,在这里,没有什么东西是“我的和你的”,人们间没有分界,没有法律,没有惯例。在这种想象的状态下,每个人的生活都是“贫穷、孤独、肮脏、残忍和短命的”。霍布斯(1651年)认为,这种无政府的丛林,是下述令人信服的命题的基础:所有人都极看重安全,他们把权力交给突然出现的君主,他承诺随后保护他们。

构建内容


然而,如果预料到在这强制的市民秩序下,根据他或者她自己的算计,人的状况将比在无政府丛林中更糟糕,那么,根本就不会有任何人自愿承认君主的强制权力。霍布斯丛林的“自然均衡”,提供了分配基准,由此出发,个人与君主间才有谈判以达成契约的可能。这种退后、退回或退出选择的存在,对最初谈判的契约施加了限制,它也影响到契约在随后运作时的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建构中,个人的存在先于从而也独立于与君主的契约,即使这种存在,与君主提供的秩序相比,并不愉快。个人在有序结构中由君主保障的适当福利,与在无政府丛林中期望的福利间的差异,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君主的“生产率”;基于某些考虑,这种差异也可称为“社会租金”。

建构性质


霍布斯的建构是猜想的和非历史的。人们过去不、现在也不认为它是过去或当前的现实的描述。个人从未生存于某集体单位、大家庭、部落或者游牧群体的约束之外。霍布斯采取简化的步骤,设想出自主的个人;我们可根据理性选择的标准,来分析这自主个人的行为。这种方法有助于问题的分析,又不会严重损害分析的意涵。

对现代社会科学家来说,共有悲剧是比霍布斯丛林更熟悉的起点,我第一章的分析就是由它开始的。当然,在这两种背景下,参与者间互动的形式结构,是相同的。经典的囚徒困境,最生动地概括了这种结构。在这里,坚持单独占优势的策略的参与者产生的结果,与别的有多种供选择的策略的参与者的产生的结果比,对全体当事人更为不利。然而,我想说的是,尽管它的结构相同,但这两类社会互动的典型模型,对理解私人或单独的财产权(制度)的作用来说,意义并不相同。现在,我们来分析典型的共有悲剧。有种能够创造价值的潜在资源,由全体参与者共同使用,每个参与者遵循效用最大化的考量,超出如下界线,扩大个人对资源的使用:这个界线是,在资源使用由集体决定的理想情境下,人们将一致同意的每个参与者应有的最适当份额的边界。当私人选择与公共使用结合时,资源就遭受到了过度的使用;每个参与者的行为,都处于资源使用的相应边际,这就给共享资源群体中其他人的福利,造成了外在的不经济;如果通过他们自己的协议,集体地决定对私人的选择施加某些限制,则所有参与者的境况都将有所改善。

在这典型的例子中,将相关外部性内部化的一种潜在方法是,将共享资源分割给单独的使用者,用对特定被分配的资源份额的私有的或分离的财产权替代资源的共同使用。这一步骤意味着,以明显的独立的私人使用为取向,在资源的使用上,取消所有的公共或联合。在典型的后私有化背景中,个人不再有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去过度扩大资源的使用;在修正后的私有财产权背景下,个人只是依据效用最大化的考量,以“最适宜”或者“最有效的”途径使用资源(财产),因为,任何对效率的背离,都对做出使用决定的人,直接和排他地强加了机会成本。

在私人所有权制下生产的产品的价值,与在资源共同使用之背景下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间的全部差异,可称为“社会租金”,它产生于私人财产权体制的制度化。形式上,这“租金”相当于霍布斯标本中的由和君主订立的契约生出的“租金”。这租金,一方面,衡量着私有财产权制度的生产率,另一方面,衡量着君主制度的生产率。

然而,并置这两种人们熟悉的模型,似乎有些矛盾。共有资源的私有化表明,有效改革的方向,是增加个人独立(减小依赖),相反,与霍布斯式的君主订立契约的个人间的协议则表明,有效改革的方向,是通过共享君主制下的成员资格,来增加个人的依赖。在这里,表面的分歧,在于两种模型的重点不同。共有悲剧的比喻,主要关心的是向个人分配独立的排他权利、独立的私人领域。这种比喻会忽视(分配一旦完成)相互独立权利的实施问题。相比之下,无政府丛林的比喻,最初关心的是,个人独立要求权的实施和保护的必要,这些要求权被假定是确立于某种先在的“自然均衡”之中。分配问题本身,从概念上讲,处于与君主订立的契约之外,除非将它适用于因要求权之有效实施生出的租金。

两种模型的差异,在解释和规范的潜能方面,都很重要。霍布斯模型,在为强制的政治-法律秩序推演合法性理论而言,具有更强的解释力:这种秩序源于参与该秩序的个人的最初协议;这种模型还表明,在权利的分配上,君主的政治权力受到个人的一套先在要求权的限制。相比之下,共有模型的解释力就不周全。依这种模型,私有财产权的捍卫,仅仅以效率标准为基础,而且这与实施问题也无直接关系。也许人们不必吃惊,这种模型似乎更投合现代福利经济学家的意气,他们总乐于假定,政治权力会仁慈行事。

在对共有资源的份额的独立个人要求权的定义上,共有模型依然非常模糊,从而,对于可被集体用来做出最初分割的基础标准,共有模型也同样模糊。这种模型隐含的意义,似乎是说,份额分配本身,有些专断,且受制于集体单位不受约束的选择。也就是说,受到这种模型鼓励的心灵,似乎乐意接受这样的主张,即国家“定义财产权利”。当然,对可能产生于共有悲剧的契约手段的更完整的分析,必然会遇到这类问题。但是,就推演私有财产权利的根本逻辑而言,这类因素的缺席表明,共有悲剧的比喻,属于非契约论的传统(不是契约论)。

社会思想


我要谈的是从霍布斯的社会思想“人的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中看霍布斯的启蒙思想——科学,自由,平等,天赋人权。

先来谈谈科学。正如霍布斯本人的墓志铭上所说“在他站过的地方就没有有神论的立足之地”。霍布斯不再从形而上学或神学的论述出发,也不以对神的概念下定义为出发点,不再将注意力集中于探讨神的性质,而是着眼于人,着手对个体自我内部的形成力量和各种激情进行完备的分析,关注人性。从受缚于宗教神学到重视人的个性解放在当时的历史时期掀起了轩然大波。

此外,仔细分析一下霍布斯在阐述其社会思想的逻辑思维上也体现出了他严谨,缜密,环环相扣的科学性。他按照自己指出的“综合”的研究方法,选择个体行为的根源——情感作为推论的起点探讨人的本性,由此假设出一种人的“自然状态”,分析了人的自然权利。并以此为基础推出自然法则和国家产生的必要性。就像霍布斯本人所说的那样,我们并不看重这一假设是否与历史事实符合,是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令人叹服的是这一假设符合了其逻辑演绎的需要,使霍布斯国家政治体系的建立水到渠成。

再来看看自由。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始初概念是“自由”。他是近代英国自由主义的先驱。霍布斯给自由下了一个简明的定义。他说:“完全的自由就是指每一个人都得到他想要得到的一切。”在进入文明社会前,人处于一种自然状态。霍布斯在《论国家》的第三十一章“论自然的上帝”中提到,单纯自然状况,也就是非主权者,又非臣民的人所具有的那种绝对自由的状况。是一种无政府状况和战争状况。这种社会状况没有让人们担惊受怕的公共权利的支配。霍布斯同时也认为这种绝对自由的状况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一种人的自由不会受到某种限制,无论限制是天然的还是人为的。他幽默地说:“就连最自由的亚当和夏娃事实上也受到了上帝的限制。因为上帝不许他们吃知识之树的果子。”霍布斯从人性自由的前提出发,却得出了要使人性和人权得到最优化,就必须对自由的人权加以限制。

接下来说说天赋人权。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或人类的“自然权利”,再换句话说就是“人权”是以人的自私,自利概念为基础的。他说:“自私自利来自个体人的天然欲求,而这种自利意志也是每一个人求取生存的天性和天然权利。只要我们承认,任何人都有必要运用自己的能力,保护和维持我们自己的生命,那么自然权利也就存在了。这种权利不是由人或制度所给予的,它来自“天赋”。这就是“天赋人权”观念的原型。霍布斯的意思是:我们是人,天生就有保护自己的愿望和可能,而且我们事实上也在这样做。“凡对于生命有益的事情,我们就有权力去做。”也就是说人性的最根本的,决定一切特性在于自我保全的利已动机。这是解释整个意志活动简单和自明的原则。在这里,中世纪的道德自律和蔑视自私的思想传统已经崩溃,个人权益的合法化从理论上得到充分肯定。值得指出的是,尽管霍布斯以人性恶立论,但他认为,人性本身是无罪的。这种自我保全的动机就其实质而言是指个人肉体生存的保持和促进。意志的其他一切活动都将服务于自我保全。判断是非没有别的客观标准可以奉行,只有对于自然存在的人的自我保全来说是有利还是有害的。他认为世界上不存在被普遍认同的善恶标准,他说“没有一般的共同的善恶标准,能从客体本身的属性中抽象出来。”就像一场洪水,它本身是无所谓善恶,好坏的,对于人来它才是一场灾难。

再来分析霍布斯思想中的平等。他认为人的生存条件就是身心或能力的平等。人们平等的享有捍卫生命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享有同他人同等大小的自卫权。每个人的自卫权力与他人的自卫权力是根本对立,并发生冲突的。为了最有效地保护自己,人们必须摆脱“人对人像狼一样”的自然状态,进入和平相处的文明社会。要做到这样,就必须平等放弃和占有同样的权利。 霍布斯站在近代世界的开端,站在从宗教文明到世俗文明的转折点上。在与中世纪的宗教文明对抗时,借助科学,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思想观念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国家政治体系,对政治思想界做出了重要贡献。

霍布斯在《利维坦》等著作中阐述了起赋税思想。他率先探讨了国家建立及其人民应当向政府缴纳税收的原因。他也支持“交换说”或“利益说”的观点。认为国家负有保障个人财产和个人安心从事劳动的职责,国家必须包课税权、军事权与司法权充分结合起来。他认为,“人民为公共事业缴纳税款,无非是为换取和平而付出代价,分享这一和平的福利部门,必须以货币或劳动之一的形式为公共福利作出自己的贡献。(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2页)因为国家取代人民进行防卫,一旦战争爆发,人民仍可以正常地从事生产劳动和生活。这种作为人民生产劳动的保护者的主权,正是靠人民勤奋劳动所缴纳的赋税来维持的。因此可以说:“间接税与直接税,无非是为了不受外敌入侵,人们以自己的劳动向拿起武器监视敌人的人们提供的报酬,而不是别的”(同上,第144页)。霍布斯从税收“利益交换说”出发,对封建国家以直接税为主体的不公正的税收制度抱着批判的态度。他主张实行平等课税的原则,即按照人民从国家享受到的利益成比例的纳税。国家提供的利益并非平均地分配给每个公民,而是有的受益多,有的受益少。他提出了两个衡量受益程度的标准:一是个人拥有的财产数额;二是个人消费的数额。他主张按照上述标准之一,比例而平等地向政府纳税。霍布斯站在反封建的立场上,认为封建国家以财产税等为主体税的税收制度,赋予封建贵族、僧侣等阶层的税收豁免特权,是鼓励消费上的奢侈和浪费,同时也无法满足国家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为此,他主张征收国内消费税。因为,消费税能鼓励节约、节制奢侈。课征消费税符合平等原则,又可以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还可以减轻人民纳税负担的痛苦。人人要消费,人人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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