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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痕迹检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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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痕迹检验


痕迹本身属于物证,但有别于可以独立存在的实体物证。痕迹本身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物体上,那么这个带有某种痕迹的物体就应称为物证,就是因为在这个物体上面存在具有某种证明作用的痕迹。因此在火灾现场勘查中合称为痕迹物证。

一、火灾痕迹物证的概念及形成

1.1火灾痕迹物证的概念

火灾痕迹物证是指证明火灾发生和经过的一切痕迹和物品。它包括由于火灾的发生和发展而使火场上原有物品产生的一切变化和变动。1.2火灾痕迹物证的形成

火灾痕迹物证的形成,除了证明火灾原因的那部份痕迹物证外,其余都为火灾作用的结果,这种火灾作用有直接的和间接的。直接作用如火烧、辐射、烟熏等;间接作用的如建筑物构建的倒塌、碰砸等。证明火灾原因的那部份痕迹物证,有的是人为的,有的是自然形成的。从各种痕迹机理看,由于火灾作用形式不同,形成痕迹物证的的原物品的物理、化学性质也就不同,在火灾中有的主要是发生化学方面的变化,有的主要是发生物理方面的变化,也有两都具备。各种痕迹都有一定规律性和特殊性,其特殊性,是解决火灾现场问题的关键。

1.3火灾痕迹物证的证明作用

痕迹物证是以其存在的情况、形状、质量、特性等来证明火灾事实的。火场各种痕迹物证,根据不同的形成遗留过程和特征,可直接或间接证明火灾发生时间、起火点位置及火灾原因、扩大的过程、蔓延路线、火灾危害结果。某些痕迹物证兼有两种以上的证明作用。

二、火灾现场勘查的主要任务

现场勘查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确定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查明火灾责任、核查火灾损失收集痕迹物证。

三、绝对物证与相对物证概念的提出

火灾现场勘查,其主要工作为三个方面,一是收集证明起火部位的痕迹物证;二是收集证明起火点的痕迹物证;三是收集可能引发火灾的痕迹物证,进行判别,找出可能引发或引发火灾的痕迹物证。对于火灾现场,如果能够收集到以上三方面的证据,无疑是一次成功的调查工作,在现场勘查工作中,火灾调查人员发现或提取到相关痕迹物证,由于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的特殊性,往往不明白其证明作用,收集到的痕迹物肯定能证能证明什么或对其证明作用产生怀疑,其主要原因在于目前缺乏系统的火灾痕迹物证证据体系。绝对痕迹物证和相对痕迹物证的提出,将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困扰目前火灾现场勘查工作的一部份问题。

什么是绝对痕迹物证和相关联痕迹物证,绝对痕迹物证指至少能够直接证明起火部位或起火点、可能证明火灾原因的痕迹物证。绝对痕迹物证可以是单个证明,也可以是多个证明。在多个痕迹物证证明中,每一个都有其独立的一定的证明作用。如,在某个现场中木质木楼板被埋压位置被火烧形成炭化缺失孔洞,以此处为中心其余位置虽炭化,但未烧穿,此缺失孔洞可以认为是绝对痕迹物证,起火点应在此处,起火部位应在此孔洞周围。

相关联痕迹物证指虽不能直接证明起火部位或起火点、火灾原因,但可以通过其痕迹特征联系其他相关联知识,(如燃烧原理),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或火灾原因的痕迹物证。相关联痕迹物证独立不具有证明作用,只有两种(个)或两种(个)以上才具有实质证明作用。如勘查人员到场后对火势大小的外在描述等,虽对燃烧物种类及起火部位有一定证明作用,但不能准确证明起火物或起火部位,再如在某个现场中,勘查人员发现某个可燃构件被火烧一面炭化重,一面轻,由于受火场可燃物及扑救的影响,此单个痕迹物证可能不具有任何证明作用,只有对多个此类痕迹物证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其规律,才能起到证明起火部位或起火点的作用。此类相关联证据对于指导勘查人员查找起火部位、起火点或火灾原因有重要作用。如果相关联证据收集足够准确、量足够多,往往很多时候在复杂现场调查中,能够为准确调查起火原因提供巨大作用。

四、现场勘查中常见痕迹物证分类

根据火灾现场勘查实际情况,可以把痕迹物证分为普遍适用绝对痕迹物证、个案中绝对痕迹物证、相关联痕迹物证三类。

2005年10月16日,昆明市一居民住宅发生火灾,造成一人死亡,经勘查,此次火灾现场特征如下:一是仅床上着火;二是在床中部右侧被烧成一孔洞,此处床板烧穿,形成深度炭化痕;三是死者右手掌严重炭化,烧损程度重于尸体其余各处,;四是经检验死者系烟熏致死,血液内酒精超标。

四是起火床上未发现其化痕迹物证,床下右侧发现一次性电子打火机一个,左侧床头柜处有香烟一包,已开封,内有香烟12支。

从以上特征来看, 床中部右侧被烧成一孔洞,此处床板烧穿,形成深度炭化痕系一阴燃痕迹,是一证明起火点的绝对痕迹,也是可能证明火灾原因的绝对痕迹物证。死者右手掌严重炭化,烧损程度重于尸体其余各处,此为相关联痕迹物证,单个物证不能明确证明,必须联系手掌处阴燃痕迹才可能证明起火原因。床下右侧发现一次性电子打火机一个,左侧床头柜处有香烟一包,已开封,内有香烟12支,此为相关联痕迹物证,单个无任何证明作用,必须联系上面两个痕迹才体现出其重要证明作用。

4.1 普遍适用绝对痕迹物证

由于火场建筑结构、火灾荷载、扑救作用、火源及周围可燃物差异,各个具体火灾现场绝对痕迹物证差异较大,但又存在相相似的可以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火灾原因的痕迹物证,如:

起火部位处“V”型痕:起火部位处“V”型痕可以证明此处为起火点。

弱火源阴燃痕迹:可以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或初步火灾原因。如烟头、受热、蓄热自燃;

火灾前玻璃外力击碎痕:可以证明火灾原因;

助燃剂燃烧痕:可以证明起火点、火灾原因;

电气线路(设备)一次短路灼伤痕:可以证明起火点及火灾原因;

金属结构变形痕:可以证明起火点及火势特征,大面积倒塌、变形均匀多为明火引发。某一点变形严重,倒塌梯度明显,多为弱火源或阴燃引发;

混凝土及砖结构硬度变化痕迹物证:可以证明起火部位及起火点

4.2 个案中的绝对痕迹物证

由于火灾现场破坏严重,部份痕迹物证在个别火灾现场中出现,且此类痕迹物证对起火部位、起火点或火灾原因有一定独立证明作用。对此类痕迹要针对个案具体分析。

4.3 相关联痕迹物证

实际现场勘查中,往往绝对火灾痕迹物证不容易发现或由于燃烧及扑救影响可能会破坏,此类复杂现场,对相关联痕迹物证收集特别重要。大量相关联痕迹出现往往研究其规律,将能发现能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火灾原因的痕迹物证。责任编辑中鼎网周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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