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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人民检察院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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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一、简介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九洲大道。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县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县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全院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思路,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六)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本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

(十三)提出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 制定有关本院检察工作的制度文件。

(十五)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

(十六)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七)组织指导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八)规划和本院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九)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职能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机关文秘、政务督查、统计、档案、印鉴、机要保密等工作;处理检察信息、机要电文和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本院机关行政、财务、侦查技术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器材、武器装备、服装的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和文明楼院建设工作。

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检察适用理论研究工作;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本院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本院机关的干部人事、检察官和司法警察的等级申报、工资管理工作和老干部工作;承办表彰奖励工作;组织文体活动;负责检察宣传工作;负责本院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院党组抓好检察队伍建设。

(三)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工作;承担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承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公诉科

 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或提请抗诉工作;承担审判监督工作。

(五) 反贪污贿赂局

 内设侦查科、综合科、职务犯罪预防科。负责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的立案、侦查、预审工作;研究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六)渎职侵权检察科

 负责对本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预审工作。

(七)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进行监督;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立案侦查工作;负责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

(八)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办理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业务。

(九)控告申诉检察科

 受理报案、举报、控告、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依法办理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工作。

(十)检察技术科

 负责本院检察技术科研的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本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规划、组织和管理;负责案件现场勘查;对需要检验的案件的有关书证、物证进行检验、鉴定。

(十一)法警大队

 负责保护本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负责司法警察警用装备器材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