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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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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是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双重领导的负责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且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是黄河水利委员会的直属机构,人、财、物统一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管理。



单位简介


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的前身,是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水利电力部关于迅速成立黄河水源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75]水电环字第3号)精神,于1975年6月由水利电力部批准黄委会建立的黄河水源保护办公室([75]水电环字第12号)。1983年5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水利电力部决定对流域水源保护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以水利电力部为主的体制,并明确了流域水源保护机构的6项任务([83]城环字第279号)。1984年3月,黄河水源保护办公室更名为水利电力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黄河水资源保护办公室([84]水电劳字第2号文)。1987年10月,水利电力部、国家环保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水电部、建设部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实行双重领导的决定的通知》([87]水电水资字第20号),重申在国务院机构变动后,由水利电力部、国家环保局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办)实行双重领导。1991年3月,水利电力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黄河水资源保护局更名为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局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水人劳[1991]18号),其主要职能、任务及隶属关系、管理体制不变。

在职员工


目前在职职工总数214人(局机关42人),技术干部167人,其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4人,高级工程师38人,工程师81人。

职责任务


(一)负责《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拟订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流域内水资源保护工作。

(二)组织黄河流域水功能区的划分。按照有关规定,对流域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

(三)组织编制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协调流域各省(自治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流域内水资源保护中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根据授权,审查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监督实施。负责发布黄河流域水资源质量状况公报。

(五)负责流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保护论证的审查。负责取水许可的水质管理工作。

(六)根据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功能区统一管理要求,指导、协调流域内的水质监测工作;负责拟订流域水环境监测规范、规程、技术方法和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

(七)开展流域水污染联防;协调流域内省际水污染纠纷,调查重大水污染事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负责黄河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现代化建设。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科研成果的应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水资源保护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负责黄河水资源保护资金的使用、检查和监督。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


按照黄委《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黄人劳[2002]28号)规定,黄河流域机构设置如下:

(一)机关机构(均为正处级)

1、办公室(包括人劳党群工作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计划财务处

3、监督管理处

4、规划保护处

(二)直属单位

1、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正处级)

2、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管理中心(正处级,兼顾负责黄河河南水质监测工作。)

3、服务中心(副处级)

(三)基层单位(均为正处级,其干部任免及人员管理由黄委水文局负责。)

1、黄河上游水资源保护局

2、黄河宁蒙水资源保护局

3、黄河中游水资源保护局

4、黄河三门峡库区水资源保护局

5、黄河山东水资源保护局

机构沿革


1975年3月24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和水利电力部共同印发《关于迅速成立黄河水源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75]水电环字第3号),要求迅速成立黄河水源保护管理机构,着手调查研究黄河水污染情况,起草有关污染防治意见。同时,组织有关水文站,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水质监测工作,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逐步建立和健全黄河水系水质监测网。 1975年6月20日,水利电力部印发《关于建立黄河水源保护办公室的通知》([75]水电环字第12号),正式成立“黄河水源保护办公室”。9月4日,启用“黄河水源保护办公室”印章(黄水护[75]第1号)。

1978年5月27日,水利电力部印发《关于建立黄河水源保护科研所和水质监测中心站的批复》([78]水电环字第7号),批准建立“黄河水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和“黄河水质监测中心站”。

1980年4月11日,黄河水源保护办公室与黄委水文局合署办公(黄劳字[80]第38号)。

1983年5月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水利电力部共同印发《关于对流域水源保护机构实行双重领导的决定》([83]城环字第279号),对流域水源保护局(办)实行水电部和建设部双重领导,以水电部为主的领导体制。各流域水源保护局(办)有关机构设置、编制、工作任务、经费来源、人事调动和任免事宜按原隶属关系不变;有关水体的环境保护工作,接受两部领导。建设部在资金、设备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1984年2月10日,水利电力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共同印发《关于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办)更改名称的通知》([84]水电劳字第2号),将“黄河水源保护办公室”更名为“水利电力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黄河水资源保护办公室”。6月28日,启用“水利电力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黄河水资源保护办公室”印章(黄办字[84]第21号)。

1990年8月2日,水利部印发《转发人事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和长江水利委员会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的批复”》(水人劳[1990]100号),将“黄河水资源保护办公室”更名为“黄河水资源保护局”。

1992年3月5日,黄委印发《关于更改黄河水资源保护局名称的通知》(黄人劳[1992]28号文),将原“水电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黄河水资源保护局”更名为“水利部、国家环保局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3月23日,启用“水利部、国家环保局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印章(黄水护字[92]第01号)。

1994年3月28日,水利部《关于印发黄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办秘[1994]33号文)中,明确黄委水文局(正局级)和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正局级)分别设立。

2002年4月1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利部派出流域机构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39号),明确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为黄委单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