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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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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治病难问题,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的通知》(黔民发〔2008〕34号)和《黄果树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黄管委办发〔2006〕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是政府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给予一定程度医疗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应遵循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相衔接,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主要对象

具有本区户口,并符合以下对象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一)经社会事务管理局批准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二)经社会事务管理局批准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户;

(三)特困优抚对象;

(四)因患大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村困难群众。

第六条 农村医疗救助主要形式

(一)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缴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二)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和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后,个人承担费用(含住院起付线的费用)由社会事务管理局按照救助标准进行救助。

第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标准

(一)对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社会捐赠部分)在5000元以内实行全额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按个人应承担的住院治疗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社会捐赠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三)特困优抚对象在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个人支付部分可以再次按80%的比例给以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四)农村其他困难群众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原则上按个人应承担的住院治疗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社会捐赠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八条 对未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群众,可采取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办法予以适当救助。

第九条 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户主)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凭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由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给予救助;

(二)镇社会事务办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填写《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加盖印章,在15日内上报社会事务管理局,由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批;

(三)社会事务管理局对镇社会事务办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在10日内作出审批意见。经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委托镇、村委会对救助金额等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没有异议的,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曲。

第十条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由社会事务管理局以社会化方式进行发放。已经采取治疗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给申请者个人;已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但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尚未采取治疗措施的救助对象,可申请救助,获得批准后到定点医院(《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医院)接受治疗,救助资金由社会事务管理局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上级下拨资金;

(二)财政预算拨款。区财政在预算中配套安排的医疗救助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

(四)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五)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求,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为农村医疗救助捐赠款物,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全部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 财政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开展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虚列和截留、挪用、私分、贪污医疗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和为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出假证、不按规定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