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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果树风景名胜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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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果树风景名胜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问题,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性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它是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对城乡困难居民因病、因灾以及子女求学等突发性事件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性、应急性生活救助。临时困难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对低收入生活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必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推进。要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多层次、多途径地缓解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坚持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原则。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区别情况,在城镇、农村共同推进临时救助工作。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救助方式。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的有机衔接,切实发挥综合救助效应。

(三)坚持制度保障、规范管理的原则。要制订完善临时救助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各种有效的规范化管理方式,使临时救助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四)坚持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原则。临时救助是一项“救急救难”的工作,必须根据这一特征,明确一定时期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或享受临时救助的时期,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经常化。

二、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

临时救助应该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帮困措施救助后,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仍较大,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因家庭生活困难,造成子女教育费用难以承担的(不含自费择校生);

(三)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临时救助的标准

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实际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给予200元至5000元的一次性临时困难救助,每户每年临时救助一般不超过两次,实行一事一审批,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1万元。

(一)医疗救助对象,各类医疗救助已达到最高限额后,其医疗费用仍有较大支出,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

(二)其他因病导致生活困难人员当年度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含门诊)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

(三)对特殊生活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300-800元的临时困难救助;

(四)因灾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按灾害损失程度和家庭困难程度,结合该家庭自救能力,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

(五)子女在高中教育段以上求学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按困难程度给予每学年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

(六)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外来人口暂住证》2年以上)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300-1000元的救助;

(七)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其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暂住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各类原始凭据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经村委会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黄果树风景名胜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等有关组织可协助救助对象提出申请。

镇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镇提出初步意见,报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批。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将审批意见以通知单的形式通知镇,救助资金由镇以三联单形式从专用账户中支付发放。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30日之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相关理由。

对火灾等突发性事件,可简化申请、审批程序,按急事急办、特事特批的方式进行。

五、审批权限

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镇直接审批,各镇每月将救助情况汇总后报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批,社会事务管理局按照相关审批程序执行。

六、积极筹措临时救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采取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各界捐赠、按比例提取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其他社会救济资金等方式筹集。区财政按上年度低保金总额的15%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各镇也按当地上年度低保金总额的5%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区级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临时救助专项资金按区、镇两级6:4比例承担,纳入区、镇财政年度预算,所需救助专项资金按年进行结算。

各镇、村委会要严格执行临时困难救助金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管理。如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除收回救助款外,取消申请人家庭在2年内享受临时困难救助资格。

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应严格规范和控制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本暂行办法由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