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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体系的正向构建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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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体系的正向构建




环境法体系的正向构建是近年来环境法学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体现了环境法体系从“负向构建”向“正向构建”发展的趋势。

环境法体系的负向构建


从我国当前的环境法规范内容上看,我国环境法制更多关注的是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部化问题,重视“谁污染,谁付费”的运用,对正外部性的关注非常欠缺,忽视“谁受益,谁补偿”的运用,形成了外部性理论的非对称性应用问题;更多关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消费”,忽视其“生产和供给”。这种对外部性理论的非对称性应用以及对环境公共物品供给的忽视,造成了环境法体系呈现“缺失”——绝大多数规范涉及负外部性和资源开发利用,关于正外部性和资源供给的规范严重匮乏。环境法的体系性“缺失”,反映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就是重污染防治、轻生态建设,重污染收费、轻生态补偿,重环境损益的防止、轻环境增益的添加;反映在生态现实中,就是森林草原退化、水土流失、沙漠化、江河源头枯竭、生物多样性锐减等恶果。我们称这种关注负外部性的环境法制体系状况为环境法体系的负向构建。

环境法体系的正向构建


针对环境法体系偏重“负向构建”的体系性缺陷,我们迫切需要思考生态环境问题的制度根源及其出路。其出路之一,就是重视发挥“生态生产力”的作用,特别是重视其中的自然生产力及其与社会生产力的协调,重视抑制负外部性制度建设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加强促进具有正外部性的环境公共物品供给和激励正外部性行为的制度体系建设,即进行所谓的环境法制体系的“正向构建”。这与生态生产力(特别是其中的自然生产力)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特征,其“产品”通常为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特征,是相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