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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风俗习惯法典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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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风俗习惯法典


用于规范澳门华人在婚姻继承方面的风俗习惯的法典。1909年6月17日葡萄牙海军暨海外事务部为澳门颁布。该法典以两广(广东、广西)地区传统法律规范为依据,对澳门华人的婚姻、继承和收养等问题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该法典规定,华人依照中国宗敎或传统仪式缔结的婚姻与葡萄牙法律所承认的天主敎婚姻和民事婚姻具有完全同等的效力;丈夫可以纳妾,妻子犯有通奸罪时,丈夫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解除婚姻。此外,丈夫可以以妻子婚后不育、严重虐待和中伤、麻疯病、搬弄是非、小偷小摸或醋性十足中的任何一个理由向法院提出离异或分产。离婚时,儿女归男方,财产分配亦对男方有利。在继承方面,法典规定继承权归儿子,未婚女儿不能分遗产,但有权收取相当于其他儿子遗产份额四分之一的嫁妆。在收养方面,法典规定华人如无男嗣时,应立一养子,有一养子时,不能再立另一个,养子过继后即离开亲生父母世家,并在继父母家中享有亲生儿子的所有权利,等等。该法典于1948年7月24日被葡国政府第36987号法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