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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旅游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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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旅游局


一、领导机构:

局 长:刘光强

纪检组长:麻丽

副局长:王敏

二、职责调整

(一)增加酒店服务业的指导职责。

(二)加强旅游业的综合协调、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应急救援职责。

(三)加强旅游对外新闻宣传、协调联络和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的指导职责。

(四)加强对旅游经营体制改革的指导,促进旅游企业的发展。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规划方案和旅游项目进行审核和审查。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提出全区旅游业发展的建议、拟定旅游业管理的规章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全区旅游业发展,指导全区旅游工作;负责全区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大旅游推广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协调联络媒体加以宣传。

(三)推动旅游交流与合作;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出入境旅游和港澳台旅游的相关政策,管理区内出入境旅游和港澳台旅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出境旅游政策,管理区内旅游涉外事务。

(四)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培育旅游支柱产业的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乡镇、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酒店的旅游服务工作。

(五)组织区内旅游资源调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开发工作,指导全区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和重要旅游产品的规划开发;检测全区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工作;协调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六)牵头全区和重点景区(景点)的旅游规划编制和旅游项目建设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参与协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七)负责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经营和服务行为;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行业救援、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八)贯彻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标准并按照标准组织实施;申报和指导旅游区(点)的等级评定;申报和指导星级宾馆酒店的评定和建设;申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九)组织、指导、协调我区重点旅游节庆活动、旅游会议和与旅游相关的大型活动;协调、推动重点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指导全区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旅游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重要事项督办和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文电、机要、会务、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后勤服务、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牵头完成建议、提案处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工作;拟定旅游行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区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管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二)综合科(市场科)

拟定全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全区和重点景区(点)的旅游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初审和申报工作;组织区内旅游资源普查、调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开发工作,指导全区重点旅游景区(点)和重要旅游产品的规划开发;牵头组织区内的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工业旅游、农业旅游、乡村旅游等相关工作;检测全区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工作;申报和指导旅游区(点)的等级评定;协调、推动重点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全区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

拟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总体规划、旅游市场宣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重点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宣传推广促销活动;牵头组织区内旅游商品开发的相关协调工作,配合做好相应的促销活动;引导和指导旅游企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协调、组织重大旅游节庆活动;负责协调联络媒体对旅游节庆活动的对外宣传以及重要旅游新闻报道工作。

(三)质量规范管理科(法规教育科)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开展旅游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各类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及服务标准;指导区内酒店业服务,负责申报和指导星级宾馆酒店的评定和建设;申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承担对旅游企业的行业管理,规范监督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工作;指导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工作,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