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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户长同户籍且共同生活为原则,若合乎下列原则亦属于户内人口。
1.与户长同户籍,但在外生活者如:
(1)其个人所得50%以上提供家用。
(2)其个人生活费用50%以上由家庭供给。
(3)其个人所得提供金额占该户家计费用50%以上。
注:若该员居住国外或金马地区,虽符合上列条件之一,不得视为户内人口;其提供之金额应列为从国外移转收入。
2.与户长非同户籍,但共同生活而具上列情形者:(同上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