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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移民资金县级报帐制实施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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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移民资金县级报帐制实施办法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文件


湘移发[2010]1号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

现将《湖南省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

二0一0年元月四日

湖南省移民资金县级报帐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移民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县级移民资金会计核算,根据水利部《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帐制实施办法》(水移[2004]55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湘财综[2009]3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各类移民资金收支全部实行县级报帐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金结算和核算工作。

第三条 移民资金实行分类核算,完整反映资金收支。因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或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等原因由财政部门负责移民资金收支核算的,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查账,全面反映各类移民资金收支情况。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项目资金支出台帐,确保县级报帐制顺利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指挥部和乡镇移民站为非移民资金独立核算单位,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不得将移民资金拨付到各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指挥部或乡(镇)移民站,也不得以拨代支。

第四条 移民资金县级报帐制的实施必须按批复的年度预算或计划进行,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移民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分类核算,专项用于水库移民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移民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承建单位的确定及项目物资的采购应按照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移民项目资金结算应采取转帐支付方式,严格控制现金支付。

第三章 报帐程序


第八条 直补到人资金报账程序:

直补资金以银行“一卡通”形式发放给移民的,移民管理机构凭村审核、乡镇签署意见的乡镇汇总花名册以及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提供的有效凭证入账。

直补资金没有采用银行“一卡通”形式,而由移民管理机构直接组织发放给移民户的,以受益移民户签章并经村委会、乡镇签署意见的花名册和汇款到村凭据为有效支出凭证,办理报帐手续。

第九条 以移民资金投入为主,项目实施主体为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或乡(镇)的项目资金报账程序:

一、工程项目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由施工单位开具收据,按工程进度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拨付。凡未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预付工程款。

二、工程进度款由承建单位根据承包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分批予以拨付。工程进度款的审批、支付程序:

(一)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交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工程部门审核;

(二)工程部门签具意见后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工程计划、合同和进度进行审核。施工单位根据已审核的申请表开具有效凭据后,由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经以上程序签批的申请表和有效凭据将款项通过银行转入施工单位帐户。

三、 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按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组织验收,并按《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内部审计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审计后办理竣工结算。

四、 工程款项的结算必须凭工程计划、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和经审计的工程决算进行,由工程承包单位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五、 工程竣工结算时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用于支付因施工质量问题而发生的维修费用。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的,质量保证金退回施工单位。

第十条 以移民资金投入为辅、项目实施主体为非移民管理机构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资金报账程序:

工程项目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计划金额的30%。由项目实施主体开具正规收据,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拨付。凡没有计划、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预付工程款。

工程进度款由项目实施主体根据承包合同和工程进度以及计划额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开具有效收据,分批予以拨付。

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按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组织有移民部门参与的验收审计,并办理竣工结算,凭竣工结算资料和有效收据,拨付余款。

第十一条 以移民资金投入为辅、实施主体为村(组)的项目资金报账程序:

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村民主理财小组及所在乡镇签具意见后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资金支付部门凭工程计划、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资料(或阶段性验收资料)、有效收据、审批单将资金拨付村委会。

第十二条 生产开发项目资金报帐程序:

(一)以奖励形式直接支付给移民户的生产开发补助资金,以村为单位造具花名册,注明计划文号、完成任务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经受益移民户主签字,村委会、乡镇签署意见后,办理报帐手续。

(二)以项目建设形式进行扶持的其审批报帐程序参照工程项目报帐程序进行。

(三)以实物补助形式扶持移民户的(如提供种苗、肥料、网箱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采购纪律,对采购方式、供应商选择、实物验收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经办人员须凭移民户主签字、村委会及所在乡镇签署意见的领用花名册,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和会计人员审核和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报账手续。

(四)以贷款贴息形式扶持移民户的,应根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制定的贷款贴息办法,凭资金计划、所在村委会及乡镇意见、金融机构出具的利息单,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和会计人员审核和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报帐手续。

第十三条 移民资金中安排的培训费专项用于移民培训。不得以会议、考察等名义组织观光、旅游,不得变相用于管理费开支。培训费支出应以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实施总结及培训承担机构开出的正式发票或收据为报账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不予报帐:

(一)未经年度预算或计划批复的;

(二)项目支出超预算(计划)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配套资金不到位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依据和凭证的;

(五)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第十五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报帐流程,规范报帐凭证,加强内部监控,发挥会计机构的监督作用,防止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县级报帐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切实组织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