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6]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省教育厅 2005年11月2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和学校违反政策法规规定办学的现象仍然存在。建设和维护规范的办学秩序,既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建设和谐湖南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要站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用正确的教育观指导中小学教育教学,切实负责做好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人事、财政、物价、出版、监察、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工作。各中小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用先进教育理念指导教育教学实践,自觉规范办学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招生规定不得与国家和省招生政策相抵触,更不得干扰学校执行政策,维护中小学正常招生秩序。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

(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教学管理规定,不得违规办班、授课、考试或举办竞赛等,确保中小学教学健康进行。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_提高教师思想和业务素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各中小学校要加强教师管理。中小学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履行法定义务。学校在职教师在教学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偿兼课;寒暑假进行兼课的,需经学校批准。

(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规定使用中小学用书(教材及教辅资料)。中小学教材由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发目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省定书目之外推行或变相推行中小学教材,更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材以外的学习资料。出版主管部门要确保中小学用书质量,依法打击非法出版教材和教辅资料的行为。物价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定价,确保学生权益。

(五)各级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学校杂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等方面开支。任何单位不得要求学校代收费,不得挤占、挪用学校杂费收入,更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向学校收费或平调学校办学经费。

(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和管理中小学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相关的民办教育机构,规范社会办学行为。各地要对非法教育机构依法进行清理,坚决予以取缔。国家机构、公办中小学校以及无。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学校,国家机构在职干部和公办中小学校校长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复读学校兼职或获取任何报酬。民办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与公办中小学同等对待。

 三、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大对违规办学的监督力度。严禁各级政府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严禁以取录某几所重点大学为标准或单纯以升学率的高低评价奖罚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背办学政策规定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建立专项检查、督导制度。省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要把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列入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对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内容。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的管理,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办法,健全机制。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通过设立举报电话、聘请当地的教育专家作为监督员等,监督、促进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

 四、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追究制

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对违规办学者视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属单位、学校的,予以通报批评、停止当年评优评先及其他政策支持(示范类学校暂停资格1年)取消相关荣誉或资质(示范类学校取消资格)属个人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待岗)、责令免职(解聘)或者政纪、党纪处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违规者有明确处理要求的,从其规定。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中小学管理和违规处理职责。责任追究原则上由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涉及重大疑难、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办学行为,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或者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