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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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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通知全文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结合《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是指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全面分析评判影响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的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如实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和核实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主客观因素,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促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经营目标,并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工效挂钩、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充分考虑造成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客观因素,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任期内各年度经审核确认后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客观增加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国有资本;

(四)清产核资:是指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后,经省国资委核准而增加国有资本;

(五)产权界定:是指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六)税收返还:是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返还规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七)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是指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价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国有资本;

(八)审计调整因素:是指企业违反有关会计准则、未真实反映经营业绩、应进行会计差错调整的事项导致虚增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增加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省国资委按规定认定而增加企业国有资本的非经营因素,如接受捐赠、债权转股权、政府补贴及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投入,企业处置主业资产(股权)产生的净收益的50%等。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客观减少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批准核销: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核销而减少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出:是指按有关规定将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其他企业而减少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国有资本;

(四)产权界定:是指因产权界定而减少国有资本;

(五)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是指经核准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账而减少国有资本;

(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本;

(七)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

(八)资本(股票)折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减少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省国资委按规定认定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

第十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为依据。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应当按规定全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本客观增加、减少因素,应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根据母公司持股比例折算后计算对母公司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影响金额。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决算管理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经营期内企业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对影响企业国有资本变化的客观增减因素,应由中介机构在审计报告中重点披露并出具必要的鉴证证明。

第十二条

企业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应当与上期期末国有资本口径衔接一致。企业对期初国有资本进行口径调整应当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并对调整情况作出必要说明。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调整范围具体包括:

(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追溯调整;

(二)经营期内子企业划转口径调整;

(三)企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口径调整;

(四)其他影响企业期初国有资本的有关调整。

其中,企业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并引起期初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对以前年度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值进行追溯调整。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企业保值增值结果按照会计年度、企业负责人任期分别确认。企业负责人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任职期间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十四条

各企业应将上年度本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材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省国资委。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及其电子文档;

(二)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分析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不良资产变动额、客观增减因素、期初数据口径、与上期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客观增减因素证明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有关专家鉴证证明、企业的有关入账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项指标真实、客观,填报口径符合规定;

(二)电子文档符合统一要求;

(三)各项客观增减因素的材料真实、完整,并分类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审计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及出具的相关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需要和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保值增值材料进行核查,征求监事会办事处意见,并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应当根据经中介机构审计和省国资委审核后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据,结合监事会有关检查和审计报告,剔除影响国有资本变动的客观增减因素,认定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际状况,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分为以下3种情况:

(一)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国有资本实现增值;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国有资本为保值;

(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国有资本为减值。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资本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不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但应当根据经营期国有资本变动状况分别作出增值或减值的判定。

(一)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正值、期末为负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减值;

(二)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负值、期末为正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增值。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以经核实确认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指标与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行业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按照“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5个档次,评判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相应水平。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未达到全国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率平均水平的,无论其在行业中所处水平,不予评判“优秀”档次。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确认为“较差”档次:

(一)存在重大财务问题、年度财务决算严重失实的;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

(三)持续资不抵债的。

持续资不抵债企业,在经营期间弥补国有资本亏损的,可确认其国有资本减亏率。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的企业,其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按《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规定实施扣分处罚,扣减企业负责人部分薪酬。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实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上年度内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暂停本年度企业缴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对外提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时,应当以经省国资委核实确认的结果为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相关材料内容不完整、各项客观因素证据不充分或数据差错较大,造成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不真实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故意漏报、瞒报等情况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关材料的审计工作中参与作假,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严重不实的,省国资委禁止企业聘请其承担相关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企业集团对控股子公司的有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