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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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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




学会简介


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 Hubei Automotive Engineering Society(HBSAE),是湖北省一级学会。学会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直接领导(业务主管)、由湖北省民政厅登记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由湖北省从事与汽车产业相关领域科研、教育、生产经营、服务工作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组织机构


主要业务


国内外学术交流

学术交流活动突出国际性、跨行业、跨领域特点。常年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每两年一次的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学术年会;结合本地区的特点,不定期举办的专题学术交流活动;每年组织会员和汽车产业科技工作者参加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包括组织参加国内外参观、参展、考察等活动。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专业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活动。

科技成果评审和奖励

(1)推荐会员单位参加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所设立的奖励项目

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基金会是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设立的中国汽车工业唯一民间科技奖励机构,负责全国汽车工业(含摩托车)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所设奖励名称为“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下设“中国汽车工业科技进步奖”、“中国汽车工业优秀科技人才奖”和“中国汽车工业优秀科技青年人才奖”三个奖项。

(2)推荐会员单位参加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单独式联合所设立的奖励项目。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湖北省先进科技工作者“等的评选。

(3)本学会组织的有关科技成果和优秀论文评选与奖励。

汽车产业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

针对湖北汽车产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组织研究和研讨活动,组织专家就发展政策和战略提出对策建议。如1993年在湖北省科协的领导下曾成功的组织有关专家为湖北省政府高层领导(包括原郭树言省长等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举办有关湖北汽车产业发展论证会。

人才培训,项目评审评估,咨询服务

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专家库建设工作已经启动,它由在汽车工业科研、生产、教育、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国内专家组成,为行业和企业提供政策和战略研究、项目评估及各类咨询服务。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培训中心也已投入工作,为企业提供各类人才培训。

技术询咨与技术服务

发挥学会垮行业垮部门的组织网络优势和人才智力密集优势,为各会员单位和有关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包括联合组织汽车整车与零部件产品开发,制造工艺攻关;企业管理咨询等服务。

汽车刊物

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出版物有:《时代汽车》(多家单位联合办刊的公开刊物,由原《湖北汽车》改刊)、《湖北汽车工程信息》、《内部读物》、《湖北汽车资讯》(湖北汽车产业彩色宣传册)。学会图书出版专家委员会每年都向出版界推荐出版汽车科普、专业图书。

大事记


1980年-1989年

1981年国家经委向全国发出开展“解放牌汽车节油技术研究的通知”,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在全省内组织华中工学院(今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工学院(今武汉理工大学前身院校之一)、科研所、工厂企业等14个单位的近百名教授、专家、科技人员投入这项工程,历时一年多,近百次发动机台架试验和整车道路试验,取得近万个试验数据,组织各种专题分析会、论证会等一百多次,终于在1982年取得综合节油效果在全国各省名列第一的好成绩。为此,国家经委于1983年在湖北召开全国现场会,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在大会作经验介绍,受到大会表彰和获得人民币14万元奖励。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为国家节约能源做出了重大贡献。

1990年-2000年

湖北省整车建设项目——湖北专用汽车厂项目,从筹备工作到产品立项,大部分工作委托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牵头。其中包括:(1)与第二汽车厂(今东风汽车公司)领导进行七次商谈。(2)东风140车全套产品图纸由学会从二汽取得。(3)湖北省与二汽关于该项目的会议纪经由学会、二汽共同起草落实。(4)整车在海南汽车实验站进行25000公里寿命试验,由学会进行具体联系并取得圆满成功。(5)项目投入批量生产,成为湖北省第一个建设的整车项目。解决了当时湖北省改装车及专用车底盘、载货车需求问题,并带动了部分相关汽车零部件企的发展。 1993年在省科协的领导下,组织湖北省汽车界各有关专家、教授、学者(二汽、工厂企业、科研院校、军工部门)13人与湖北省原省长郭树言、原秘书长周坚卫(现任湖北省常务副省长),以及省经委、省科委、省科协等近30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湖北省汽车工业的发展举行了一次论证会,就5个专题(关于湖北省发展微型轿车的建议;关于轻型车项目分析;关于湖北省发展汽车发动机工业的建议;关于湖北省发展汽车零部件工业的建议;湖北省汽车工业现状等)进行充分论证,受到领导的高度好评,为湖北省汽车工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参加本次论证会有杨孝伦、郭元正、杨光兴、华东辉、何格等理事会成员)。 1993年7月,湖北省汽车工业总公司、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受湖北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委托,要求对于关于发展微型骄车生产写出专题报告。湖北省汽车工业总公司、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按时完成近3万字的“关于湖北发展微型轿车生产的思考”研究专题报告(内容包括:1、加速发展我国轿车工业是一项十分正确的战略决策;2、轿车进入我国家庭是必然趋势,而首先进入大众家庭的将是微型轿车;3、湖北发展微型轿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4、关于投入产出的估算;5、对组织微型轿车生产工作的几点设想与建议。并附“世界几个主要汽车生产国家发展微型的情况”;“湖北省具备为微型轿车生产配套能力的工厂一览表等”)。分析研究报告受到省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的肯定和好评。(本项由吴家贤理事长牵头,具体工作由吴万安、徐逢源理事完成,王仲范教授提供大量国内外参考资料)

2000年-2007年

根据第二届湖北科技论坛组委会安排,由湖北省机械工程学会、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共同承办“湖北省汽车零部中产业发展战略研讨会”。会议于2003年10月20日在洪山大礼堂召开,会议内容:1、围绕湖北省汽车零部中产业的发展,安排12个专题报告。2、围绕专题报告及湖北省汽车零部产业面临的形势,对存在问题和发展对策建议,进行交流、研讨。 2004年,学会组织会员参加第十届湖北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获二等奖二篇,三等奖五篇。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下发的《湖北省科学技术学会关于推进全省性学会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学会实际情况,不断探索,积极寻求有关方面的合作与支持,努力拓宽服务范围。2005年2月,同中国国际贸促进委员会武汉市分会经过友好协商,为加强合作,为推进湖北汽车产业的发展作贡献,于2005年2月4日达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武汉市分会 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 关于加强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合作组织汽车行业企业参加国外国际展览及相关活动;2、合作为汽车行业企业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咨询、认证,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咨询认证服务工作等; 3、合作开展为汽车行业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寻求合作伙伴提供国内外客户的资信调查业务等;4、合作为企业提供相关的专业培训,及其他相关活动等。 2006年,学会组织会员参加第十一届湖北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获一、二等奖各一篇,三等奖二篇。 2006年,与高起(武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合成立“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教育培训委员会” 2007年,将联合湖北省机械工程学会联合承办2007年中国科协年会其中专家论坛之一---“湖北汽车产业论坛”的有关工作。 2007年,受武汉大学国际软件学院与湖北省软件与技术服务平台的委托,将协助在汽车行业开展Linux认证考试培训招生工作。

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英文名称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of hubei,缩写为SAE-hubei,或HBSA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湖北省汽车工业及汽车产业链相关领域从事技术研究、产品设计、制造、营销及后市场服务、教育、咨询和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科技工作者及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人士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我省汽车工业科技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和党与政府联系汽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动员和组织广大汽车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倡导献身诚信、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和谐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推动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汽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提高,促进汽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为汽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为加速实现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 地点设在湖北省武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围绕我省汽车科学技术进步及产业的发展,开展如下工作:

(一) 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 推动有利于湖北省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为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三) 举办科技展览活动和科普活动,组织编辑、出版有关科技书刊和音像制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先进技术、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四) 组织开展湖北省汽车产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积极参与我省科技政策制定工作,承担经济建设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工作;

(五)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委托授权,开展科技奖励、科技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和评审工作,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公正客观评价科技人员的专业技能,举荐人才;

(六) 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七) 开展民间科技交流活动,积极发展和加强与国内外汽车界相关机构、专家学者的友好交往,促进科技合作;

(八) 开展工程师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科技人才专业水平和学术水平;

(九) 创办为发展科技事业和为会员服务的社会公益性实体,兴办与符合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自愿申请和承认学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并愿积极参加和支持学会活动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 个人会员的资格条件

凡普通高等院校汽车或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学生及在读研究生均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1)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两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科技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拥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3)长期从事汽车及相关领域的工作,并在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4)积极、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1)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在学术界、工程界和技术科学领域内做出一定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或曾荣获国家级、省级和本会科技奖励项者;

(3)承担和从事学会工作多年,对本会发展和建设有重要贡献者。

(二) 团体会员:从事与汽车及相关领域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单位和学术性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颁发统一的《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会员证》或《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员证》(内页写明所属学会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及其任本会职务和职称,并盖有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钢印和本会印章)。

(二) 团体会员:由单位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颁发统一的《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包括参加各类推荐申报评选省级优秀论文奖或省先进科技工作者、省先进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提名以及推荐加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本学会专家人才库等)或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时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按照学会理事会任职人员的要求推荐相关候选人;

2、 选派代表参加学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时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如可通过学会网站传播企业信息、团体会员名单在网上公布等);

3、 要求本会协助组织咨询、培训、技术攻关、产品开发、先进制造技术推广等活动;

4、 对学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执行学会决议,积极参加学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4、 介绍新会员入会;

5、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退会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如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除名

会员如有损害学会声誉,违反学会宗旨,经会员批准机构审查核实后除名。

个人会员如触犯刑律或被剥夺政治权利,团体会员如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活动的,其会籍即被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 审议和批准会费收取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团体会员单位及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推荐。现任理事为当然代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定终止的最高权力机构的会议除外),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决定常务理事的增补和罢免事项;

(四) 领导并监督所属组织机构开展活动,进行工作;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 决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批准本会工作细则等相关管理文件;

(八)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财务状况;

(九) 筹备召开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按理事条件及商定的分配名额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推荐候选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有能力承担和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会理事因故需要变更时,由原推荐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方可确认。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九)和(十)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1、 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荣誉称号、名誉职务的授予和邀聘顾问等事项;

2、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因故需要变更时,由原推荐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方可确认。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汽车界有较高的威望和较大的影响力;

(三) 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届满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对有特殊贡献、热爱支持学会工作、身体健康且工作需要,可不受此年龄限制,但留任需履行有关规定程序),秘书长为专职。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遇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或对本会和汽车产业有突出贡献者,而因年老体弱,不能正常参加实际工作,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于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资深会员等名誉职务;对学会有特殊贡献者或在行业有影响力知名专家、企业家或挂靠单位领导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授于学会名誉理事长、高级顾问、顾问、资深理事等名誉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重要文件;

(四) 监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五) 提名名誉职务、邀聘顾问、高级顾问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 参与本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代表本会签署和有关工作条例、规定、制度等重要文件;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 在与本会理事长和相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决定学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六)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在理事长的授权下主持开展其他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二)承担并完成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五章 分支机构设立、撤消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一)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研究会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均为非独立法人机构。

(二)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围绕特定的领域、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承担相应的职责,承担并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付的任务,支持本会秘书处的工作;

(三)分支机构的设立、撤消及名称、挂靠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变更等事项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应报上级主管单位和民政厅审批的,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对外开展业务时一律按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专业分会或湖北省汽车工程学会…工作委员会的名称开展工作。未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和加入国际组织事项。

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另行订立章程,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订工作条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任职人员均应为本会个人会员,所在单位原则上应为本会团体会员,专业委员会下属的成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委员单位等)原则上应为本会团体会员单位。任职人员所应具备的个人条件需符合相关规定,具体任职名单需按规定的程序提出、审批和聘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上级领导主管部门拨款。

(二) 在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 会费收入;

(四) 支持单位、挂靠单位的资助,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遵照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应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