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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定教育基金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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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定教育基金会


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原为“枋洋镇胡金定教育基金会”,由爱国爱乡的旅日华侨胡金定先生于1997年7月20日个人出资10万元人民币创立,胡金定先生祖籍长泰县枋洋镇科山村竹塔自然村,现任日本国甲南大学教授。基金会下设理事会,由胡金定先生亲任会长,成员由热心教育事业仁人志士组成,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简介


2000年4月29日胡先生的日本友人中原龙助先生为基金会捐资140万日元(折换人民币10万元),2004年3月22日日中企业家同友会董事长市寺胁米男先生捐赠150万日元(折换人民币10万元)。基金的住所在枋洋镇科山村竹塔自然村,建有一座“胡金定教育基金大楼”,内设会长室、活动室、会议室和接待大厅等,还将增设图书室、陈列室,并计划安装计算机开设主页,配齐住宿设备,从硬件上提高学生活动场所档次。理事会定期开展活动,每年颁奖仪式一般在基金大楼举行。受奖励或资助的学生每年须向基金会提交一份2000字以上的《一年来的大学生活》的学习报告。基金会专门创办了《胡金定教育基金报》,不但扩大影响。加强了理事会同受助、奖学生之间的联络、沟通,而且为学生提供一个关心家乡发展、关心家乡教育和向家乡人民汇报自己学习成绩的园地。枋洋镇胡金定教育基金会成立以来,累计支付奖学金13.1万元,137人次。胡金定教授捐资助学的义举,带动了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枋洋教育事业发展,尚吉、乔美等村纷纷成立教育基金会,扶困助学蔚然成风。今年,胡先生将再次捐资,使注册基金总数为200万元人民币,并更名为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资助福建省籍考取大专院校,确有经济困难,本人要求给予资助的学生,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为目的,通过资助和奖励的形式援助学生,使学生勤奋学习,牢记家乡的养育之恩。为家乡、为国家贡献力所能及的力量。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来源于 胡金定先生平时生活节俭下来的资金 。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福建省漳州市教育局 。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枋洋镇科山村七组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资助福建省籍考取大专院校,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

(二) 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热心教育事业的教育家、学者 ;

(二) 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业家 ;

(三) 德高望重的仁人志士 ;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按时出席理事会议 ;

(二) 表决理事会提出的重大事务、活动、计划等 ;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

(二) 处理基金会日常事务 ;

(三)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

(四)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

(五)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六)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八)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胡金定先生作为基金会原始基金的存款利息 ;

(二) 接受企业、海外华侨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 基金会基金合法、合理投资所得。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资助福建省籍考取大专院校,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

(二) 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07年 07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成立仪式在长泰举行

日前,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在长泰县教育局六楼会议室举行成立仪式。市教育局副局长余美吾,县委常委、教育工委书记李华胜,副县长郭达璐等领导亲临现场祝贺,县直有关单位领导、各乡镇(场、区)党委宣传委员、全县中小学校长、受资助学生代表、受资助学生家长代表以及厦门、漳州的记者等80多人参加成立仪式。

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原为“枋洋镇胡金定教育基金会”,由爱国爱乡的旅日华侨胡金定先生于1997年7月20日个人出资10万元人民币创立,至2007年基金会累计发放助学金13.1万元,扶助贫困学生137人次。2007年11月30日,胡金定先生再次捐资,使基金会注册资金总数增到200万元人民币,并经省民政厅审批正式登记注册更名为“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

增资并通过省级注册


2007年9月28日福建乡音网消息日前,拥有30万元人民币的长泰胡金定教育基金增资到200万元,更名为福建胡金定教育基金会,还顺利通过省级注册。据悉,这是全漳州市首家在省民政厅注册设立教育基金会的民间组织。

长泰胡金定教育基金由该县枋洋镇科山村旅日华侨、日本甲南大学教授胡金定先生捐资10万元设立的。尔后又2次增资至30万元。该教育基金会自1997年7月设立以来,每年在枋洋镇举行一次奖学助学活动,先后11次从基金利息中拿出13.1万元,奖助该镇林妙菁、王惠珍等137名计生户困难学子就读清华、北大等高等院校圆了大学梦,成为祖国“四化”建设有用人才。

为使更多贫困学子走进大学校门成为祖国特别是海西建设有用之才,胡金定先生于日前为胡金定教育基金再注入资金170万元,使基金增至200万元。从明年开始,福建胡金定教育基金会的奖学助学范围将立足漳州,面向福建,每年至少要拿出16万元进行奖学助学,其中3.2万元用于家乡枋洋镇16名当年考上大专院校学生颁发奖学助学金。(卢水任)

胡金定闽长泰设基金助学


近日,‘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在漳州长泰县正式成立,由旅日华侨胡金定先生带头筹资创办,注册基金200万元。此基金会每年将捐出利息约16万元,用于资助枋洋镇的贫苦生和品学兼优的学生。据悉,胡金定教育基金已累计支付奖学助学金13.1万元,137人次。据介绍,胡金定1985年赴日本留学,现为日本甲南大学终身教授、厦门理工学院客座教授。此前曾出资10万元创办‘枋洋镇胡金定教育基金’,还筹资在家乡建成‘胡金定教育基金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