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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公共机构节能行动方案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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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公共机构节能行动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531号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08]27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和改善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 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

(一)以贯彻实施《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主线,提高公共机构全员节能意识,推广普及节能知识,使节能成为公共机构全体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建立健全公共机构(含医院、学校)节能降耗目标管理体系、考核体系及有关制度和规范,严格落实责任制。

(三)以2009年为基数,2010—20l1年公共机构节能主要目标为:

1、公共机构年人均用电量和年人均用水量比上年下降5%。

2、公共机构公务用车单位能耗比上年有所下降。

3、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灯具应用率达到80%,节水器具应用率达到90%以上,2011年节水器具应用率达到100%。

4、创建一批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

二、公共机构节能降耗重点

(一)节约用电

1、办公设备节电。计算机、打印机、复印及传真等办公机具不用时,应随时关闭;在长时间未使用以及下班后,要切断电源,减少待机消耗;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饮水机电源,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2、照明系统节电。市、县(区)、乡(镇)公共机构所有办公场所加快推广使用节能灯具,鼓励利用自然光照明,除阴雨天外,原则上白天不开照明灯具;夜间加班后要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对公共区域进行照明控制改造,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各公共场所路灯照明凌晨一点以后实行间隔开启,即开一停一措施,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景观灯晚上11点以后一律停止开放。

3、空调系统节电。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并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开空调;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加强空调系统节能诊断和改造,加装节能设备。

4、电梯系统实行科学控制管理。各级政府机关办公楼电梯1楼至3楼之间一律不得乘坐;合理设置电梯开启台数和时间,工作日上、下班前后半小时内,保证电梯正常运行,其余时间只保留一部电梯运行;开展电梯智能控制改造,降低能耗。

(二)节约用水

1、强化节水意识。加强对用水设备的维护和改造,努力增加节约用水设备,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切实做到节约每一滴水,使机关干部职工养成良好的节水习惯。

2、强化用水管理。坚决杜绝长流水,控制各个阀门、龙头的出水流量,在满足使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切实减少耗水量。

(三)车辆节油

公共机构要严格执行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和定点维修制度,进一步降低燃油损耗。建立完善本系统公共机构公务车辆档案,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定期对公务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大力倡导和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四)办公建筑节能

各级公共机构新建办公建筑,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认真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新建公共建筑为重点,认真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积极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立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等有关制度,确保新建工程达到节能设计和施工标准。

三、公共机构节能降耗保障措施

(一) 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节办)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含乡、镇)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公节办、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快推动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理顺监管机关与配合机关(发改、财政、建设、卫生、教育、旅游等)的职责分工,加快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积极协调、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 切实搞好节能规划

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制定节能规划,规划要明确“十一五”及“十二五”期间公共机构节能量化管理目标,对节能管理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等进行综合布置和具体安排,把节油、节电、节水作为重点工程来抓,并做好与国家有关政策和同级节能专项规划的衔接。同时,要根据节能总体规划,科学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做好备案工作,切实增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序性和计划性。

(三) 严格实行节能目标管理

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明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责任人,把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公共机构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按照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并根据各公共机构的能耗情况,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明确节能责任。

(四) 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开展能源审计

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10年年底前制定完成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2011年年底前制定完成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要加强对公共机构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出定额使用能源的,应要求其作出说明,并责令整改。要督促各公共机构依法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委托专业机构对本单位用能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评价,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能耗水平高或者用能量大的重点用能单位,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其进行能源审计,推动其改进用能管理,降低能耗水平。

(五) 抓好公共机构节能的技术改进工作

1、 抓好用电设施设备的节电改造。加强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诊断和改造,加装节能设备;抓好办公照明节电工作,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2009年全市公共机构要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开展公共区域照明控制改造,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加大节能办公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力度,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从2011年起不再采购能效标识2级以下的办公用品。

2、 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鼓励专业节能服务机构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管理等服务。

3、 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油。积极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高油耗、排放超标的汽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定期对公务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

4、抓好公共机构节水。通过改造设施、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减少资源损失,提高资源效率。

(六)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要求,各级政府应安排节能专项经费,支持本级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七)加大节能和绿色用能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力度

认真抓好节能新产品、设备清单内节能新产品的采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集中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国家有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应严格按要求采购。对使用节能产品的,将给予一定奖励。

(八)广泛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活动

公共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落实好公务车每周少开一天的规定。要组织节油、节电、节水等节能技术培训,普及节能技术。

(九)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降耗宣传教育

要进一步加大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公共机构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节能降耗的政策、法规和有关文件;要利用公共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印发宣传标语和信息等形式,大力宣传普及节约资源相关知识,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广泛宣传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节能降耗的方法、措施;同时以开展“节能宣传周”、“世界无水日”、“无车日”等活动为契机,不断提高公共机构全员节能意识;开展能源体验活动,提倡机关干部骑自行车或徒步上下班,夏季上班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机关单位每周少开1天公务车,推动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动员干部职工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升油、一张纸、一支笔、一分钱,让节约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

四、奖惩措施

(一)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公共机构节能情况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或市直机关在申报节能改造项目时,优先安排相关资金。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或市直机关,向社会公布,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督查对象。

(四)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并作为各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和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市直机关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五)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各级公共机构进行日常督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整改不到位和拒不整改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熊日新 发文日期:201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