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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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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各军分区(哈尔滨警备区、省农垦总局军事部、哈尔滨铁路局人武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深化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现就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工作措施,使我省退役士兵基本得到了妥善安置。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增强,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给退役士兵的岗位逐渐减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已经成为安置退役士兵的主要方式。退役士兵服役期间,为国防建设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退役后同样是我国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是推进安置工作改革的迫切需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级政府、军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建设平安、和谐、幸福龙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创新机制、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努力推动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牢固树立“就业是民生之本”和“以兵为本、为兵服务”的理念,通过积极努力,逐步建立起以提升退役士兵就业能力自主就业为主,提供工作岗位安置为辅的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城乡一体,免费培训。对全省城乡自主就业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一律实行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2.自愿报名,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参加教育培训,自主选择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和所学专业;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仍按现行规定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

3.着眼需求,强化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应坚持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重点,侧重抓好就业市场亟需的技能人才培训。

4.属地为主,统筹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市级为主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属地培训,属地管理。发挥省级培训基地引导示范、调剂余缺的作用,充分利用全省培训资源和岗位资源,帮助经济困难地区和教学资源匮乏地区承担一部分培训任务。

5.培训就业与直接就业相结合。对一些可以直接就业或可以先就业后培训的岗位,应直接安排退役士兵就业,或先就业到岗后再参加培训。

(三)主要任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能力素质和技能培养为重点,向退役士兵提供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掌握1种以上的职业技能,并实现就业。

三、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培训对象。凡2010年及以后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和义务兵,下同),在退出现役1年内,均可自愿报名、自选专业,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教育培训办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采取自愿报名入学与考试选拔相结合的办法。具有初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免试进入指定的省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住宿、实习、技能鉴定等费用;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愿意继续学习深造的,由学校优先推荐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享受“三校生”(普通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考的有关优惠政策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具有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可报考指定的省内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经考试被录取的,在校期间免交学费、住宿、实习、技能鉴定等费用;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学院颁发的大专毕业证书,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招生录取工作。每年由省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退役士兵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省内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作为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省、市民政部门与教育培训机构商定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由教育培训机构纳入当年的招生计划向省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经审核后下达计划。报考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退役士兵,参加全省统一考试,由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按有关优惠政策择优录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按招生规定核发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凭入学通知书免试就读。安置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报名、档案移交等工作。

(四)教学管理。退役士兵就读教育培训机构按国家规定学制执行。鼓励支持教育培训机构实行灵活的学制,帮助退役士兵完成学业,尽快实现就业。教育培训机构要以提高退役士兵学员职业技能水平和岗位能力为核心,采取“订单式”培养等多种形式,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培训质量。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本校规章制度对退役士兵学员进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退役士兵学员进行批评教育;须开除学籍或作退学处理的,应报省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就业指导。坚持“自主择业、市场调节、政府促进”原则。退役士兵毕业后,根据本人所学技能和市场需求,自主选择合适岗位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的作用,及时提供就业信息;教育培训机构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就业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原则上要为每一位培训毕业的退役士兵提供至少一次自主择业机会。

(六)培训经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视教育培训成效和实现就业情况,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分段直接拨付教育培训机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根据各市地教育培训绩效等因素予以专项补助,并向财政困难、兵员较多地区倾斜。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教育培训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调研考察、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支出。要加强对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严格坚持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四、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统筹管理,分级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退役士兵自愿参加”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统筹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有关经费的落实和监管;各军警系统负责搞好新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协助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报道退役士兵强素质、学技能、促就业、创佳绩的先进典型,为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督,严格考评。各级政府要制定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考核办法,加强检查和督促,做好考核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不达标的地方,取消双拥模范城(县)的参评资格。

(四)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要在积极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基础上,努力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深入扎实推进。省民政厅要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司令部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地要根据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