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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各级各类教育网站审核备案程序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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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各级各类教育网站审核备案程序的通知


黑教远[2004]243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高等学校、有关企业教育局(处)及行业教育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的有关规定和省通信管理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对各级各类教育网站的管理,规范其审核备案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用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ISP)接入互联网或者教育电视台,向上网用户提供教学和其他有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

二、申请开办教育网站的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教育网站的书面申请。包括:教育网站的类别、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和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填写《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打印件、加盖公章),下载网址之市场准入栏目。

3、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4、申办机构概况。

5、由学校与企业合资开办教育网站的,应该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并提供申办机构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等文件。

6、政府机关需提供代码证复印件两份(加盖公章)。

7、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三、审核、备案程序

1、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厅直属单位、各市(行署)教育局开办网站,需报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处、远程教育处审核;

全省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开办网站,需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审核;

全省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办学机构开办网站,需报省教育厅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审核;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办网站,需报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审核; 全省中等师范学校、地市教育学院开办网站,需报省教育厅师范教育与师资管理处审核;

上述教育机构开办网站的审核材料由教育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需统一加盖厅办公室的公章,然后到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报省教育厅远程教育处一份存档。

2、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开办网站,需按隶属关系到市(行署)教育局或有关企业教育局审核后,到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报省教育厅远程教育处一份存档。

3、有关行业开办的涉及教育信息的网站,由各行业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到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请各地、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使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