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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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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合肥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合肥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是合肥市餐饮业非赢利性行业组织,位于合肥市合肥大厦8楼。

合肥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为安徽省烹饪协会团体会员。

协会简介


合肥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英文Hefei Restaurant (Cuisin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RIA。由从事饭店、宾馆和餐饮经营管理的培训、教学及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厨师、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员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行业性组织,具有民间性、广泛性、自愿性、服务性及中介性,协会坚持以人为本,具有融洽、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行业权益,贯彻市政府对行业要求等职能,是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协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全市从事餐饮的饭店、宾馆、酒店、小吃、快餐、火锅、龙虾、早点等企业以及经营管理者、有一定贡献和知名的烹调师、面点师、服务员等个人均可申请入会。协会具有较系统的服务体系:

政府服务体系:协会在政府各部门的指导、各级领导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参与制订行业法规、行业标准与行业自律规则,传达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受政府委托,承办政府主办的有关活动,参与全国绿色餐饮,全国酒家酒店的等级认定。协会积极开展社会调研,勾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协调解难,反映诉求,促进行业发展。

培训服务:协会拥有强大的学术资源及专家队伍,组织专题性讲座、学术性交流,并举办厨师、服务师、市场营销、美食营养、点菜师等培训班和高级研修班。

信息服务:协会为加强媒体间的密切合作,带动合肥餐饮业发展和宣传,主办有会员内部期刊《合肥餐饮信息》《美食家》和合肥餐饮网等宣传媒介,为会员收集并随时提供餐饮业最新信息和行业动态,客观反映行业经营业绩与发展趋势,以促进行业与政府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为企业管理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会展服务:协会承办的中国合肥徽菜美食节是一年一度的美食大展示,是行业最大规模的活动,每年有数十万人次参加。协会还积极组织会员参加中国厨师节、国际美食博览会等国家级的盛会。协会为街区、企业美食活动提供服务。

对外交流服务:根据日益开放的需求,组织管理者与国内外一些发达的餐饮企业开展交流学习,考察与培训,加大行业交流的力度,促进餐饮业发展。

认定服务:协会常年开展合肥名店、名宴、名菜以及名师、大师的认定,授予称号。

协会领导


会长

周富如(合肥市原政协主席)

常务副会长

程明福(合肥市商务局调研员)

徐乔明(安徽省餐饮研究会副会长)

沈基水(安徽同庆楼集团董事长)

孔 健(安徽蜀王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朱卫平(安徽省金满楼集团饮食集团总裁)

邵明君(合肥叶氏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玉辉(安徽钱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雯茵(安徽省盛臣饮食集团总裁)

周学文(合肥翰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 辉(富临名家大酒店总经理)

束维虎(安徽不倒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朱 波(锦江麦德龙合肥包河商场总经理)

黄邦德(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孙成应(中国烹饪大师、省名厨委主任)

焦福成(中国烹饪大师、市名厨委主任)

副会长(按姓名笔划)

丁和平(食为先大酒店总经理)

王育红(合肥桃花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振声(安徽省东方徽菜研究所所长)

冯卫东(西湖蓝宝大酒店董事长)

叶 霞(合肥金粤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光霞(合肥庐州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春松(安徽运升楼大酒店经理)

刘 惠(合肥红六安酒店董事长)

孙跃廷(合肥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秘书长)

朱 红(合肥永和豆浆(百福)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李小磊(昱椿茂餐饮公司董事长)

李道明(狮城徽宴楼总经理)

何帮霞(安徽万友禾禾餐饮管理公司董事长)

沈典荣(神厨灶王府酒店董事长)

沈飞雁(安徽状元楼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杨大海(金徽苑大酒店董事长)

杨 军(合肥洋洋大酒店董事长)

杨继忠(合肥玉丽皇餐饮公司董事长)

束从轩(合肥肥西老母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汪忠诚(中科大后勤生活处处长)

吴家杰(上海太太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经理)

张建华(合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郑 群(安徽黄山大厦副总经理)

林 松(安徽青松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郑 萍(合肥市金源顺天餐饮有限公司董事长)

段茂同(合肥三河四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俞能宏(合肥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查鸿林(合肥三河镇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会长)

费勤民(新东方烹饪学校鉴定站站长)

唐林东(合肥百年五星饮食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 力(安徽花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黄大和(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

孙跃廷

协会章程


合肥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合肥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英文Hefei Restaurant(Cuisine)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HRIA,简称“合肥餐饮烹协”。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饭店、宾馆、酒家、快餐、小吃、酒吧等餐饮服务业经营管理、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烹饪理论、餐饮教学和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性行业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切实为企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针,弘扬祖国饮食旅游文化,提高烹饪技艺和餐饮管理水平,促进合肥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合肥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协会是合肥市工商联(总商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合肥市合肥大厦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常开展行业与市场调研,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行业发展与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制订;

(二)受政府委托,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制订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和规划;

(三)紧紧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加强行业信息沟通,推广餐饮营销经验;

(五)经常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或论坛,不断提高餐饮企业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深入开展创名店、名牌、名品、名师活动,参与行业资质认证、餐饮品牌认定、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烹饪技术比赛、美食节、小吃展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八)积极开展对外交流,组织餐饮企业相关人员到外地考察,引进国内外先进的餐饮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本市餐饮企业的竞争力;

(九)倡导科学膳食,注重团体膳食,开发经营新业态,拓展服务新领域,提高餐饮消费水平和民族身体素质;

(十)认真研究餐饮面临的资源配置、规模经济、连锁经营、市场环境和烹饪创新等方面的政策和理论问题,从战略方面为行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入驻合肥市地域内较稳定的宾馆、饭店、餐饮业公司、集团、酒家、快餐、连锁店、酒吧以及与餐饮服务业有关的企业、培训学校、大专院校及研究机构等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凡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执行本会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单位会员应推选1-2名联系人作为会员代表。

(二)本协会统一制发会员证(铜牌匾)作为会员标志。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本会编辑出版的资料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积极对协会工作和餐饮业发展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铜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餐饮(烹饪)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饮食服务行业和协会工作;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常务副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提名本会顾问,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协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单独设立财务账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修改后的协会章程自2008年5月16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