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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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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和田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新政发【2011】58号)精神,现结合和田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依照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自治区制定的实施方案,县制定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在全县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政府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当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缴费的给予鼓励,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缴费困难群体,由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或间断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个人账户

县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它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和田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其中55元由中央财政负担,45元由自治区财政负担,20元由县财政负担。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补缴费不计入缴费年限),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扣除的政府补贴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金,待其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

八、待遇调整

县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县社保经办机构开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主要用途是暂存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向财政专户上缴的养老保险费收入;支出户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和支付养老金待遇。启动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十、基金监督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等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辖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审核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健全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区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和关系转移资格的初审,以及一次性补缴金额的核算、录入相关信息等工作。可委托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制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折(卡),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代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对城镇优抚对象、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重度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低保对象、爱国宗教人士,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并继续享受本人原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低保对象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待遇可不计入家庭人均收入。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办法,将另行制定。

十三、组织领导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宣传部、财政、公安、计生、民政、社保等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四、政策宣传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内需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