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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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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




基本信息


书名: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

出版社:原子能出版社

编著:蔡先凤

书号:7-5022-3518-3

字数:500千字

页码:275页

开本:16开

出版日期:2006-1-1

简介


随着核能和平利用的发展,核能的安全性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核损害及其赔偿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核损害责任国际公约的框架下,建立健全国内的核损害责任制度,将有利于保护公众(第三方)的利益,促进核工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核能领域的国际合作。全书共六章分别阐述了损害和核损害的基础界定、综述核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演进、核损害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核损害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论述核损害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对我国大陆核损害责任制度的建构提出了建议。

摘录


第一章阐述了损害和核损害的基本界定,主要论述了核损害的特征和危害、核损害的分类,即人体侵害、财产损害、环境损害。根据1997年的《核损害补充公约》、《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的规定,核损害的定义为:生命丧失或人身伤害;财产的损失或损害;经济损失,条件是有资格对所述损失或损害提出索赔的人员遭受了此种损失;受损害环境(轻微者除外)的恢复措施费用;由于环境的明显损害所引起的收入损失,而这种收入来自环境的任何利用或享用方面的经济利益;预防措施费用以及由此类措施引起的进一步损失或损害;环境损害所造成的损失以外的任何其他经济损失。

第二章综述核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历史演进,时间跨度自20世纪50年代至2004年2月。主要考察了美国、德国、英国、日本、法国等有关国家的核责任立法以及国际核责任公约的发展。国际核责任公约主要包括:《1960年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公约》、1963年《布鲁塞尔补充公约》、1963年《维也纳公约》、《1971年海上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1988年《联合议定书》、《1997年维也纳议定书》、《1997年维也纳公约》、1997年《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以及《巴黎公约》和《布鲁塞尔补充公约》2004年修正议定书。

第三章阐述了核损害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包括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的价值定位、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功能、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法基础(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损害责任)、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或危险责任原则、核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核损害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免除、核营运人的追索权等。

第四章涉及核损害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核损害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严格责任原则和绝对责任原则、唯一责任或责任集中原则、责任限制原则、强制性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原则、单一管辖法院管辖原则、国家介入原则以及不歧视原则。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中的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是指核设施营运人不论有无过错,只要发生核事故和造成核损害,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责任集中是指在有复数责任主体的场合,法律只规定由其中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而其他责任人则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尤其是在有关核损害责任的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的核损害责任立法中,均采用这一法律制度。核损害责任法的责任限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赔偿数额和诉讼时效。确立单一管辖法院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司法权的统一,以防止不同法院裁定的赔偿额超出营运人责任限额,并有利于对不同索赔请求权作出公正裁决。核损害责任法中的不歧视原则是指核事故发生后,核损害赔偿应在最高赔偿限额内不分受害人的国籍、户籍或居所等而进行公平分配,即核损害责任公约的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受害人均应获得核损害赔偿。

第五章论述了核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核损害民事责任形式的概念及其种类、核损害赔偿及其规则、核损害赔偿的主体和范围、核损害赔偿中的环境损害赔偿,同时引用了核损害赔偿的两个实例。 第六章对中国大陆核损害责任制度的建构提出了建议。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基本建立了完整的原子能法律体系。但中国大陆现行核损害责任制度依然存在重大的缺陷,即核基本法或单行法至今阙如、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无法适应现实需要。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大陆的核损害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