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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委关于加强我市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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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委关于加强我市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经委关于加强我市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10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关于加强我市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经委关于加强我市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9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6]217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大对我市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力度,充分发挥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杭州工业历史文脉、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先进文化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目标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历史信息真实性、环境风貌完整性、生产延续性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积极保护”与“适度利用和传承发展”的关系。通过有效措施,形成较完善的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和保护制度,使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适度利用。

三、工作措施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充分挖掘保护和利用潜力。目前,全市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1项(包含2个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8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2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6项。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工作,不断挖掘潜力,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单位和企业申报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力争使我市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新的增加。

(二)分类建立展示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留存与保护。继续支持和鼓励做精做细做深11个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现有展示馆(博物馆)。同时,结合当前我市正在规划实施的杭氧、杭锅等老厂房的更新改造,对另外17个目前尚未设立专门展示馆的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按产业分类,结合主题,有选择性地引入到更新改造项目中,设置展示区,以整合资源、形成体系。

(三)注重政策引导,加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扶持力度。要认真贯彻杭政函[2006]95号和杭政办函[2006]217号文件精神,从市工业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门用于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四)加快人才培养,不断壮大后续传承人队伍。进一步完善传承人保护机制,按照省、市提出的“三必报、五必访”服务传承人工作制度,加大对传承人德、能、绩等方面的考核力度,规范传承行为。建立后续传承人生活保障金制度,对学成满师、经考核合格的后续传承人,鼓励企业每月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金,确因资金原因难以落实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市有关人才政策待遇,尽量减少因经济困难而弃艺改行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宣传推广,提高非遗项目的影响力。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采取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专题、专栏、专访、专稿等形式,大力开展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活动,出版《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题丛书》,录制《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题纪录片》,增强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影响力和感染力,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保护和利用的共识。

四、组织保障


为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力度,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基础上,增设市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由市经委、市委宣传部(市创意办)、市财政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形成统一的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机制。

建立和健全各区、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做到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和服务。

本实施意见由市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