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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环境保护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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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环境保护局


(一)对本市环境保护进行“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管理”,组织领导市以下环境保护机构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监督执行;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本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评审全市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监督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创建。

(四)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组织协调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

(五)承担落实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责任。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指标分解,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指标进行考核;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监督和实施排污收费制度。

(六)承担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环境保护“三同时”措施落实,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章、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防护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贯彻环境监测制度;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估与预测预警,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监督执行国家、省级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制定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市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指导全市清洁生产,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对全市危险废物和进口废物实施监督管理;开展国内、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交流和外资引进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局直属机构和单位领导的任免和干部职工调动等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劳动工资、固定资产、职称评定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