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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传因明


因明产生于古印度,是古印度五种学问之一。五种学问即五明:声明,工巧明,医方明,因明、内明。因明梵音醯都费陀,属于论理的学科。由宗,因、喻三部分组成,其中因是最重要的部分所以叫因明。



一、汉传因明概述


1、因明的概念,产生与发展:

据传说,因明是一位叫“足目”的仙人创立的。足目在历史上确有其人,是印度正理派的创始人,其主要因明著作是《正理经》。不过,按照现在的学者的看法,《正理经》虽然托名足目,但实际上是正理派学者在他死后在公元250至350年间编纂而成的,因此它是正理派的集体成果。在佛教徒中,龙树,无著,世亲等大师都对因明有专门的论述。后来,陈那深入研习并著述,对因明学的完备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到了法称则使因明理论更加完备。

唐玄奘大师西游求法,将一些因明论典带回中华传授。他从印度取回的657部经书中,有36部因明论著。在长安的大慈恩寺中,他开坛说法,讲授因明。这一举动在当时引起了很大反响。他的弟子们竞相创作因明论疏,使得因明的研究在当时兴盛一时。他的弟子中有一个名叫栖玄的僧人,把他的因明译本寄给当时的著名学者吕才,建议他研究。吕才对因明的研究非常认真,他不但仔细地研读了栖玄寄给他的因明著作,还借来了其他法师的因明著作“更加究习”,并写下了读书心得,编成了《因明注解立破义图》三卷。他甚至还打算把各法师著作中相互矛盾的部分拿去请玄奘解释。

但是,由于吕才不是佛教徒,结果他的研究工作遭到了玄奘的徒众的攻击。令人痛心的是,当慧立等人猖狂地攻击吕才的时候,玄奘没有本着学术良心公平裁决,而是支持了他们的行动。如果玄奘是一个有眼光的人,他应该接受吕才的劝告,让因明传播到佛教以外的更大范围中去,但他没有这样做。结果,吕才被迫“谢而退”之后,再也没有人来从事对因明的研究和移植的工作了。30多年后,随着法相宗的衰落,因明也衰落了下去,并最终在中国失传。直到1000多年后的清末,相关著作才被杨仁山等人在日本发现,汉传因明这才得以重返中国。

2、学习因明的意义


在历史上,因明是在辩论中产生,并在辩论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因此它是一门关于思维和辩论方法的学问。因明在古代印度知识体系中的地位,相当于亚里士多德形式逻辑在欧洲学术中的位置。因此掌握因明,其主要用途有二:

第一,自悟。

由于因明在印度教育和学术体系中的位置,很多佛教著作是以因明作为论述工具写成的。学习因明可以帮助自己深入理解典籍,并运用佛理正确地分析问题。

第二,悟他。

因明学是一门关于辩论的学问,因此因明可以作为一种工具平台,在其基础上开展不同信仰者之间的辩论。在历史上这样的实例比比皆是。运用因明于论辩,是古代印度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它的一些独特的规定,使其特别适合于这个工作(我认为,就作为不同宗教和意识形态信仰者的对话平台而言,它优于形式逻辑)。

3、因明的三支量式


学因明,就应当知道量式的基本结构。一个完整的量式由宗(论点/命题)、因(理由),喻(例子)三部分组成,称为三支量式。三支量式就是因明用来论证的格式。为了很好地论证,可以把这三部分都说全。

例如:

张三要死(宗)

因为张三是人(因)

凡是人都要死,比如苏格拉底是人,他就死了(喻)

如果已足够把问题说清楚了,也不必非三支俱全不可。例如:张三要死(宗),比如苏格拉底(喻)。

二、宗


1、宗的概念

宗:又叫宗题,就是某人的观点或主张。

宗,由两部分组成,即:主词和宾词。

主词:又叫前陈(亦称宗法)或所别,就是一句话的主语,讨论的对象。

宾词:又叫后陈(亦称宗所法)或能别,是说明主词的。

例如:张三是人。在这句话中,“张三”是主词(前陈),“人”是宗的宾词(后陈)。

主词与宾词之间的关系用一句话来表示,就是“什么,怎么样”。 “什么”是主词, “怎么样”是宾词。

2、宗九过

①与现量相违

现量:是现实知觉,不加任何推理。

例如:你现在眼前见到的这些:书,椅子、桌子用眼睛直接能感知到。

与现量相违:是宗与现量相互矛盾,相互违背。例如:蛇有脚。

②与比量相违

比量:通过推理,分析而获得的信息。

例如:看远处冒着浓浓的黑烟(这是现量),通过这个现象,你能推断出下面肯定着火了,就是比量。

与比量相违:宗与比量相违背,有矛盾。例如:人不会死。

③与世间违

世间:这里指世间共认的常识.

与世间违:是与世间共认的常识相违。例如:球是方的。

④与自教相违

与自教相违:与自己所遵从的教义相违背,例如:基督教徒说耶稣不是神。

⑤与自语言相违

与自语言相违:宗的前陈与后陈相矛盾。例如:骗人不是妄语。

⑥能别不极成

不极成:就是双方不共同认可。

能别不极成:宗的宾词不是双方认可的事物。例如:方是心不相应行法。如果对方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心不相应行法,宗是无法进行讨论的。

⑦所别不极成

所别不极成:宗的主词不是双方认可的事物。例如:剑齿虎是凶猛动物。如果对方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剑齿虎,是无法对宗进行讨论的。

⑧俱不极成

俱不极成:宗的主词与宾词都不是双方认可的事物。 例如:云手是太极拳招式。对方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太极拳招式,云手,无法进行讨论。

以上分析的不极成过是辩论对方不知道宗里提出的事物是什么,因此无法进行讨论。还有一种就是在辩论时双方没有确定概念,就进行讨论,也犯了不极成过。

例如:极乐净土是有的。

这里的“有”,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实有,另一种是幻有。所以,在讨论时,双方应首先统一“有”的概念.如果双概念不统一,一个认为是幻有,另一个认为是实有,这样辩论,是不可能有结果的。因为说了半天,根本说的不是一码事。

⑨相符极成过

相符极成:双方对所立的宗都同意。双方观点一致,根本没有讨论的价值。例如:蛇无足。双方观点一致,根本没有讨论的价值。

以上是在立宗时要注意避免的九种过失。不仅自己要注意不犯这些过失,还要注意发现对方是否有这些过失。如果有,直接指出来就可以了,不必再往下进行讨论。

三、因


1、概念

因:是说明宗的理论依据。比如:

张三要死

因为他是人

凡是人都要死,比如苏格拉底

在这里,“因为他是人”就是“因”。

2、因三相

“因三相”是因明对立因所作出的三条基本规则,即“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和“异品遍无性”。

①遍是宗法性

前面已经提及,所谓“宗法”,就是宗题的主词。“遍是宗法性”的意思是:“因”要遍及宗题的主词。比如“张三要死”这个宗题和“因为他是人”这个因,就要求所有叫“张三”的都是人,不存在不是人的别的叫“张三”的事物。

②同品定有性

所谓“同品”,指宗法外,其他与宗法同类并符合“因”的条件的事物。比如“张三要死,因为他是人”,“同品”就是除了张三之外的所有会死的人。“同品定有性”要求除了“张三”之外,别的所有人也都会死,否则就不能用“因为他是人”这个因。

③异品遍无性

所谓“异品”,指宗法外,其他与宗法同类,且不符合“因”的条件的事物。比如“张三要死,因为他是人”,“异品”就是不会死的人。“异品遍无性”要求,没有不会死的人,否则也不能用“因为他是人”这个因。与同品遍有性相比,异品遍无性并没有提出什么新的要求,所以有的因明书上称之为“止滥”,也就是从反面说明的意思。

3、因的14种过

因的过失有14种,分为三类,即“不成”、“不定”、“相违”。

(1)不成

“不成”有四种情况:

①两俱不成——因的不能成宗,理由不能支持论题,是双方都承认的。

例如:“小明是个坏孩子(宗),因为他爱吃糖(因)”。如果双方都认为小明不爱吃糖,那么这个因就是“不成”因。

②随一不成——有一方认为因不能支持宗。

例如:基督教徒对无神论者立量:“‘人是上帝创造的’是真理(宗),因为这是圣经上说的(因)”。基督教徒和无神论者这两方,只要有一方认为“人是上帝创造的”这句话不是圣经中所说的,就犯“随一不成”过。

③犹豫不成——用来支持宗的因是一个真价值有待判明的命题。

例如:“小明是个坏孩子(宗),因为他偷东西(因)”。如果小明是否偷过东西尚有待查实,那么这就是一个“犹豫不成”因。

④所依不成——即“因”不是“前陈”的属性。

例如:“小明是个坏孩子(宗),因为他说谎(因)”。如果敌方不承认有小明这个人存在,那么这就是个“所依不成”因。

(2)不定。它共有六种。

①共不定——即:因的范围太宽泛了,不能满足“异品遍无性”的要求。

例如:“张三是男性(宗),因为他是人(因)”。这里的“异品”就是所有不是男性的人。按照“异品遍无性”的要求,不能存在不是男性的人,否则这个因就不成立。显然,女性就是“异品”,但她们是存在的。因此这个因违反了“异品遍无性”的要求,犯了“不定”过。

②不共不定——即:因的范围太窄了,不能满足“同品定有性”的要求。

例如:“张三有2米高(宗),因为他是人(因)”。这里的“同品”就是除了张三之外所有的人。显然不是所有人都有2米高,因此这个“因”违反了“遍是同品定有性”的要求,犯了“不共不定”过。

③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

④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

⑤同品异品俱一分转

以上三者都是“同品定有性”能满足,但“异品遍无性”不能满足,因此论式不成立。

⑥相违决定——即“因”是对方所不能接受的,是对对方观点的误解或曲解。

例如:无神论者对基督徒立量:“耶稣不是上帝之子(宗),因为圣经是这么说的(因)”。如果基督徒认为圣经没有这么说,那么这个因就是不成立的。

(3)相违。相违因是说这个“因”与所要证明的“宗”相反,不但不能证明宗题,反而可以用来驳斥宗题。它有四种情况。

①法自相违

“法”是宗的后陈。这句话的意思是因与宗后陈相反。例如:“张三不会死(宗),因为他是人(因)”。对方可以驳斥:“因为他是人,所以他会死”。

②法差别相违

“差别”是“暗含的意旨”的意思。因为佛教辩论时,有时不仅要看表面的意思,还要看语言下面暗含的意思,即所谓“言外之意”,因此“法差别相违”的意思就是因的“言外之意”与宗后陈相违反。

③有法自相违

“有法”是宗的前陈。这句话的意思是因与宗前陈相反。例如:“张三会死(宗),因为他不是人(因)”。

④有法差别相违

这句话的意思与“法差别相违”类似,即因的“言外之意”与要证明的宗前陈相违反。

四、喻

1,喻的概念

喻:是三支做法中的第三支,通过说明宗后陈和因的关系和举出例证,来证明宗。

2、喻体和喻依

一个完整的喻支包括喻体和喻支两部分。喻体是助因立宗的主体,喻依是为喻体举出的实例。

例如:

张三要死

因为他是人

凡是人都要死,比如苏格拉底

在这里,“凡是人都要死,比如苏格拉底”就是喻,其中“凡是人都要死”就是喻体,“苏格拉底”是喻依,二者用“比如”连接。

立喻的要点:

1)立喻,要求双方都认可。

2)要注意喻与宗,因的关系,必须严格按照“同品定有性”和“异品遍无性”的规定立喻。有时例子是对的,但它不能说明宗和因是对的。

以上两点与立因的要求基本相同,在此不作过细讲解。

3、喻的种类

①同喻:说明“同品定有”。同喻体必须先因后宗。

例如:只要是人,必然要死,比如苏格拉底。

②异喻:说明“异品遍无”。异喻体必须先宗后因。

例如:如果无死,必不是人,如宙斯。

一个完整的喻支,应同时包括同喻和同喻两个喻支。例如:

张三要死(宗)

因为他是人(因)

只要是人,必然要死,比如苏格拉底(同喻)

如果无死,必不是人,比如宙斯(异喻)

不过,一般把同喻写出来即可。异喻如无特殊必要,可以略去。

4、喻的十种过

喻有同喻和异喻,相关错误各有五种。

关于同喻的错误有五种,其中属于同喻依的有三种:

①能立法不成——举的那个事例与“因”不同类。

②所立法不成——举的那个事例与宗后陈不同类。

③俱不成——举的那个事例与因和宗后陈都不同类。

关于同喻体的有两种:

①无合——喻支中若无同喻体,便没有说明因与宗后陈的关系,这便形成“无合”之过。不过,如果因为是二者关系明显而略去同喻体,则不算是过。

②倒合——在同喻体中,正确的关系应是前因后宗。如果反过来,就是“倒合”之过。例如:

张三要死(宗)

因为他是人(因)

只要要死,必然是人,比如苏格拉底(同喻)

这个喻支就犯了倒合之过。

异喻方面的错误也有五种。其中异喻依方面的过有三种:

①所立不遣——举的例与宗后陈不异类。

②能立不遣——举的例与“因”不异类。

③俱不遣——举的例与“因”和宗后陈都不异类。

属于异喻体的错误也有两种:

①不离——缺少异喻体。异喻体是指明无“宗后陈”处亦必无“因”,缺少异喻体,也就是没有指明这种关系,因此叫不离。

②倒离——异喻体中应由宗无讲到因无,如果倒过来,就是倒离。

五、三种比量与简别方法

1、概念

所谓“比量”,就是前面说的量式。因明学是一种用于说理和辩论的学问,因此根据立量目的的不同,可将比量划分为三类,即共比量、为他比量、为自比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对诤的论式、进攻的论式和自守的论式。

在使用为他比量和为自比量时,必须在论式的规定位置加上说明语,这就叫简别。

2、三种比量和简别语

①共比量

如果论式所使用的原理为辩论双方共同认可,即是共比量。共比量是用于对诤场合的论式,是因明中使用最多的论式。比如我们在前面使用的比量:

宗:张三要死

因:因为他是人

喻:凡是人都要死,比如苏格拉底

②为他比量

如果论式所用的原理仅为对方认可,己方不认可,即是为他比量。为他比量一般用于根据对方的理论进行归谬说明,因此它是一种进攻性的论式。

使用为他比量,必须使用简别语加以说明,否则将犯“自教相违”或“自语相违”过。例如,佛教主张杀生者来世会变成被他杀的动物,比如杀猪的来世会变成猪。我们即可根据它的这一原理立为他比量如下:

宗:杀人者来世还会变成人

因:因为他杀的是人

喻:你说凡是杀生者,来世都会变成被他杀死的动物,如杀猪的。

在这里,喻支中的“你说”就是说明是为他比量的简别语。

③为自比量

如果论式所用原理仅为自己认可,不为对方认可,即是为自比量。为自比量一般用于针对对方的误解或歪曲进行澄清和说明,因此它是一种自守性的论式。

使用为自比量,也要在论式的规定位置加上说明语“我认为”或“我们认为”,否则将犯“随一不成”过。

六、破他法

1、概念

破他:破除对方的观点,使他的宗不能安立称为破他。

2,常见的破他方法

①显过破

指出对方量式的过失以破他,称为显过破。

a、直接指出对方量式上的过失

前面讲过了宗、因,喻的要点和几种过失,如果在他的量式上很明显地表现出了这些过失,直接指出来就行了。

b,以推导的方式显其过

当对方的量式错误不是很明显时,有时需要作一些推理,以使他的过错显露出来。较常用的方法是:按照他的思路,推进一步,使他的观点矛盾之处突出出来。

例如:不要杀生,杀生者来世会变成被他杀的动物。

破:照你这么说,杀人者来世还会是人。

c,在破他时举一反例就可使宗不成立。这种方法非常实用且很有效。

例如: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

破:有一种天鹅是黑色的,难道说它不是天鹅?

②立量破:针对对方错误知见,直接立出正确的量式。

例如:引用《古兰经》的都是穆斯林。

破:不是只有穆斯林才会引用《古兰经》。

③最佳的破他方法

只显过,不立量,对方知道自己错了,但不知什么是正确的。只立量,不显其过,对方不一定承认你的观点,从而容易导致争执不休。所以,比较完整的破他方法是:先指出对方的过失,再立出正确的宗。但要知道法无定法,该如何破,要看当时机缘,应当时的情况而选择不同的方法是最佳的。

我认为,因明学是一门很有用的学科。现在的学者研究因明是把它当“古迹”研究,研究的目的只是为了读懂古书,而不是当一门现实世界中的应用学问。这种研究方法是有问题的。

因明学是一门专门为说理辩论服务的学问,这一点决定了它与西方逻辑有着重大的差别,也有着西方逻辑所不具备的特点,比如它对谬误的分析就比西方逻辑要细致的多。这说明逻辑和因明各有各的用途。因明用于“自悟”,不如逻辑;而用来“悟他”,逻辑不如因明。因此我主张,应考虑将因明现代化后列为大学,特别是法律等学科的必修课程。

如果用西方逻辑来衡量,我认为因明有这样一些不足:

一是它没有自己的概念理论和判断理论,一上来就是三支式。这使得其理论基础不稳固。如果引入逻辑学的概念和判断理论,它的理论基础会更牢固。

二是它的谬误论实在太繁琐。这种繁琐部分是由于它没有独立的概念和判断理论。如果引入逻辑学的概念和判断理论,因明的谬误论可以简化很多。另外因明中还有一些专门为梵语和佛教设置的谬误理论,这些统统可以删除。

这样删繁就简后,因明可以简化许多,真正成为一种可以进入大学课堂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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