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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行政服务中心过错责任追究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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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行政服务中心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促进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服务,防止行政过错发生, 根据《邯郸市行政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行政服务中心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

(三)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已受理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六)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时,不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七)违反法规或程序实施行政服务的;

(八)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取消或者停止实施行政服务事项的;

(九)擅自增设行政服务程序、条件或申请人义务的;

(十)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服务的;

(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而违反法定程序的;

(十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十四)未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受理事项的;

(十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六)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且应当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许可证件的;

(十七)有收费事项而未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内容的;

(十八)在行政服务中心外收费或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现金收费的;

(十九)向申请人乱摊派、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或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以及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十)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服务的;

(二十一)在并联审批中拒绝履行应承担的牵头义务的;

(二十二)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规操作和规避监督的;

(二十三)向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的;

(二十四)带班领导签字后,服务窗口派出单位其他领导副职重复审批签字的;

(二十五)发生泄密行为的;

(二十六)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二十七)其他违反工作规定的。

二、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服务窗口的带班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许可服务处处长;承办人,一般指承办行政服务事项审查人员。

(二)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许可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三)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和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四)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五)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人和不发表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

(七)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八)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

(九)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三、过错责任追究


(一)追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方式分为:

1、训诫或者书面告诫;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停职离岗培训或退回原单位;

5、行政过错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服务窗口单位的行政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整改、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处理。

(三)各服务窗口带班领导有过错责任的,取消本人及服务窗口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1、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2、一年内犯一般过错三次,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

3、受到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