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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学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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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学




简介


研究海上运输中船舶及船舶所有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科学。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中船舶及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海商法的对象是指海上运输中与船舶有关的商业行为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它包括合同、行政管制两方面:

(1)海上运输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属民法、经济法的范畴,基本上是合同关系;

(2)商船以及有关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如船舶登记,船舶国籍,船舶所有权,船舶检验,船长和船员条件、职责、法律地位,货物和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航务管理,船舶租赁关系,船舶拖带关系,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损理算,船舶、货物、运费的保险,争议解决等等。

上述诸法律关系,主要属于行政管制关系。海商法调整的上述合同、行政管制两方面的法律关系不可偏废。海商法的渊源是国内立法,也参照海上运输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前者指各国的商法典和海商法典;后者如我国承认和接受的1930年《船舶载重线国际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另外,还有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海商法的性质不是国际法,而是以民法、经济法为基础的国内法。 由于各国海商立法规定不同,海商法学的内容也各异。

我国理论体系


(一)绪论:(1)海商法的对象和适用范围;(2)海商法的渊源;(3)海商法的发展概况和发展趋势。

(二)船舶和船员:(1)船舶;(2)船舶航行权;(3)沿海国管辖权;(4)船舶引航;(5)船员。(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合同概述;(2)提单;(3)提单公约;(4)航次租船合同。

(四)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五)定期租船合同。

(六)海上拖航合同。

(七)船舶碰撞。

(八)海上救助。

(九)共同海损。

(十)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

(十一)海上保险。(十二)船舶优先请求权和船舶抵押权。

(十三)海事争议。

历史


海商法是一个很古老的法律部门。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已有造船、租船、保证适航、承运人责任、船长工资、船舶碰撞、救助费用的规定。后来,罗马法中的海法条款,几乎都是航海贸易的规定。但是,公元前三、四世纪调整欧洲各国海运商业的较系统的、起支配作用的是《罗德海法》。中世纪以后,又产生了对近代有影响的三个法律,即西班牙的《康索拉度海法》;法国的《奥列隆海法》和瑞士的《维斯比海法》。这三个法律曾广泛地适用于西欧诸国。随着航海贸易的迅速发展,法国的路易十四于1681年颁布的《海事条例》,成为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蓝本。尔后,西方各国纷纷制定海商法,并出现了一系列有关海上运输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中国古代的《新唐书地理志》以及(明)郑和七次远航国外的壮举,就有不少的航海规则。清宣统元年(1909年)草拟有263条海船法。民国时期,颁布有《海商法》(1929年)和《海商法施行法》 (1930年)。

阅读书目:


《海商法概论》张既义等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1983年版;《海商法讲座》魏文翰著,法律出版社1965年版;《共同海损》王恩韶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79年版。

相关分词: 海商 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