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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注音】guówùjuànsuǒshǔbùménréncáizhōngjièfúwùjīgòu

【释义】是指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全国性社团等设立的专营或兼营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2005年11月人事部印发的《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经人事部审批。经批准获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属于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于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国务院所属部门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有关条件。”

“经批准成立的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

“《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将《许可证》正本置于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开服务内容、程序和管理制度,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该办法还规定,“擅自成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违规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由人事部依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