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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审计制度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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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审计制度


审计权包括审核与稽察两方面,审核是指审查核定政府各机关收支命令与决算,并监督其对预算的执行;稽查是检查发现各机关财政上的不法或不忠于职务的行为。换言之审核是对事的,稽查是对人的。



国民政府审计权


根据上述职权内容,审计部机构的设置以第一厅掌理全国各机关的事前审计,第二厅掌事后审计,第三厅掌稽察。

《审计法》

《审计法》规定一切财政主管机关的支付命令须先经审计部核准,当支付命令与预算案或支出法案不符时,审计部应不予核准。未经审计部核准的支付命令,国库不得付款。国民政府岁入岁出总决算及政府的各种计算(机关每月收支计算、特别会计收支计算、官有物收支计算、由国民政府发给补助费或特与保证各事业之收支计算、其他经法定规定应由审计都审核的收支计算)均应由审计都审计。上述决算、计算虽与预算案或支出法案相符,如有不经济的支出,审计部亦有权驳复。但《审计法》又规定,国民党党部的决算、计算,均不属审计范围。

审计职权执行人


审计职权的执行人是审计、协审与稽察。

审计资格

对这三种职官均有资格规定,审计必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具有协审或稽察资格并曾任简任以上官职者;2.现任最高级协审或稽察1年以上成绩优良者。审计为简任职。协审必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曾在国内外专门以上学校习经济、法律、会计之学3年以上毕业并有相当经验者;2.曾任会计师或关于审计之职务3年以上成绩优良者。协审为荐任职。

稽察资格

稽察必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于稽察事务所需学科曾在国内外专门以上学校修业三年以上毕业并有相当经验者;2、于稽察事务曾任技师或职官3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独立行使监察(弹劾与审计)职权是五院制度所一再告示的。为达此目的就需要两方面的保证。一方面,监察院的成员必须是专职的,在职务上不与任何其他职务相牵连,因此国民政府组织法第51条规定“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官职”。

不得兼任职务

《审计部组织法》规定审计、协审、稽察不得兼任下列职务:1.其他官职;2.律师、会计师或技师;3.公私企业机关之任何职务。另一方面,政府应对监察人员从法律上给以保障,使他们得以大胆地独立行使职权。《监察委员保障法》规定监察委员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免职停职或罚俸:1.被国民党开除党籍者;2.受刑事处分者;3.受禁治产之宣告者;4.受惩戒处分者。监察委员非经本人同意不得转任。监察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监察院许可不得逮捕、监禁。《监察委员保障法》还规定监察委员在执行职务时,所在地军警机关应予以充分保护①。《审计部组织法》规定审计、协审、稽察非受刑之宣告或惩戒处分者不得免职或停职。审计部在调度审计、协审、稽察人员时,应以审计会议的决议行之②。

1945—1949年南京国民政府审计制度述评


抗战胜利后 ,国民政府重新设置或调整了审计机构 ,制定并修正了一些审计法规 ,并以就地审计、抽查审计和巡回审计为工作中心 ,推行审计制度改革 ,对恢复和重建战后国民经济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受内战的影响 ,这种改革与战后国民经济一直在一种不正常的状态下进行 ,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审计工作无法有根本性改观 ,难免最终遭致失败的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