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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1995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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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1995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国家教委关于进行国家教委1995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教委

文 号:教社科[1994]7号

发布日期:1994-11-14

执行日期:1994-11-14

为充分发挥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高校教师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我委决定建立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并于1995年进行首次评奖工作。此项工作由我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领导,奖励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确定奖励办法、奖额和评奖程序,受理异议投诉,审定获奖名单等。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会科学司。

现将《国家教委1995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教委1995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高校教师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教委批准建立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研究人员取得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奖。

第三条 参评成果包括:

1.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专著、编著、工具书与参考书、古籍整理著作、译著、论文或其他形式的成果等;不包括教材。

2.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政府、企事业单位采用,对实际部门管理决策起了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第四条 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设:(1)著作类优秀奖;(2)论文、研究报告和其他成果形式类优秀奖。以上两类成果奖中特别优秀的设少量特等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教委成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委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奖励委员会负责确定奖励办法、奖额和评奖程序,受理异议投诉,审定获奖名单等。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会科学司,负责处理评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教授组成。

学科评审组的组成应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学术思想和流派、不同年龄层次的专家,使之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同一学科组原则上不在同一学校聘请两名以上专家。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参加评奖的成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理论研究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3.学风端正,观点明确,论证严密、充分,材料翔实。

第九条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成果奖励标准各有侧重:

1.基础研究成果: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提出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或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填补了空白,纠正了前人错误结论,推动了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重视和好评。

2.应用研究成果:运用基础研究成果,对解决社会实践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对党和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提出了具有重要价值的意见,被吸收采纳,收到良好客观效果与社会评价。

第十条 特等奖和优秀奖的标准如下:

1.特等奖:对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研究难度大,学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本学科的创建、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高度评价。

2.优秀奖:对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有所突破;受到国内外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重视。

评奖工作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的具体标准另定。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一条 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采取自由申报的办法。凡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均可向所在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地方院校和其他部委院校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为单位,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成批向国家教委推荐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申报成果履行下述手续:

1.审查申报成果有无下列情况:(1)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2)评审材料、手续不符合规定者;(3)著作权存在争议者;(4)已获国家级奖励者。

2.在《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申请评审书》中填写推荐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

3.录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系统》软盘,表盘数据必须一致。

4.每个申报成果交送申报、评审费。

第十三条 合作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署名人所在单位申报。

研究著作原则上应整体申报。丛书中相对独立完整的分卷可单独申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对推荐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奖参评成果分送同行专家通讯评审,每项成果至少经5位专家审阅打分;汇总专家通讯评审意见,审核通讯评审淘汰的成果;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议和投票表决等工作。

第十五条 在通讯评审基础上,学科评审组对积分较高的参评成果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授奖成果及等级的名单。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对各学科组提出的授奖名单进行审定,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公布的获奖成果,在规定的异议期内若无异议,由国家教委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自授奖成果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成果持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的成果提出异议,不受异议期限制,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予以公布,并作必要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