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生态乡镇
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是建设国家生态市的重要基础,是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
新标准调整完善了指标,执行指标更为严格。(见下表)新标准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必须达到本省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经县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两年以上。
指标名称 原指标 新指标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00 新增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
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60 新增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10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 ≥95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70 ≥80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人)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