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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生协议书


国防生协议书,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部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国发20009号)和《武警部队依托中国XX大学培养干部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经全国统一考试和政审、面试、体检, 确定同学被中国人民大学录取为学院专业国防生(定向招收)。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并在三方同意的基础上,具体签订如下协议:六条。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试行)》([2000]财事字第0641号)的规定,从签订本协议之学期起,每学年向丙方提供5000元国防奖学金,其中3000元为学杂费,由甲方与乙方直接结算,计入丙方交纳学杂费总额,不足部分由丙方补齐;2000元为生活补助费(寒暑假所在月份不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算,每月200元,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日期的当月算起,至丙方按期完成本科学业毕业止)。

二、甲方应负责对达到培养目标并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丙方,根据武警部队需要及丙方所学专业、在校表现,参考个人意愿安排丙方到武警部队所属单位相应岗位上任职。

三、根据国家和部队有关规定,组织丙方参加规定的军政训练,并协助乙方对丙方实施准军事化管理。

四、甲方应关心丙方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会同学校、家长(担保人),努力为丙方完成学业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在乙方的协助下,定期考核丙方对协议的履行情况,并对丙方政治表现、学习情况、能力素质、作风纪律、身体状况等情况进行考核。

五、通过乙方参与丙方学籍档案材料的管理,毕业、学位证书的发放。

六、在乙方的协助下,享有根据国家法律、部队相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丙方实施违约处理、经济处罚、全程淘汰、取消国防生资格等处理、处罚的权利。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丙方集中安排住宿,并根据国家、学校和部队制定的有关规定对丙方进行教育和管理,及时向甲方通报丙方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

二、依据选拔培养国防生的有关规定,安排合理的教学计划和方案,对甲方组织的军政训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丙方办理本协议之外的就业协议或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转学、转专业、退学等手续。

四、负责建立、整理和保管丙方的学籍档案材料,如丙方在毕业时,拒绝到武警部队服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丙方的档案材料、毕业证、学位证等交予丙方。

五、配合甲方对终止协议的丙方进行处理和组织新生补选工作,协助甲方收回丙方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及应交纳的违约金。

六、乙方对丙方享有的管理、教育和处罚权利义务不因本协议而改变。

第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的义务

(一)丙方在校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部队关于国防生教育、培养的各项规定,接受学校和选培办公室的双重管理。

2、未经甲方和乙方同意,不得中途放弃在校学习,不得要求转学、转专业,不得要求出国留学,不得要求保送、报考研究生。

3、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

4、遵守甲方工作性质所决定的其他特殊规定。

5、毕业时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部队工作,并无条件服从分配。

(二)丙方在毕业时应达到下列要求: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热爱部队,志愿从事国防事业,道德品质优良。

2、在正常学制(四年)时间内,完成本专业培养目标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学位。

3、在正常学制(四年)时间内,完成甲方安排的军政训练内容,经甲方考核评定,成绩合格。

4、经甲方综合考核评定合格,毕业时体格检查符合《部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三)丙方认可并同意本协议规定的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丙方享有的权利

1、在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同时,可享受学校非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

2、经甲方同意后,可报考部队院校研究生、报考(保送)本校或其他高校本专业或部队急需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违约与处理


一、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约,解除协议,取消资格: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者被乙方退学、开除学籍的;

3、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考研、结婚,或者不执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4、以逃避到甲方工作为目的,故意不达到军政训练要求,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完成学业的;

5、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6、采取其他手段,拒绝、逃避到部队工作的。

二、丙方在校学习期间违约的,乙方应当作退学处理,情节恶劣的开除学籍;毕业后拒绝、逃避到甲方工作的,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年限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得报考研究生、出国或者录用为国企职员。甲方和乙方应当将违约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三、丙方违约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生奖学金,同时缴纳已经享受国防奖学金2至3倍的违约金。对未足额退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乙方不得为其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

四、违约的丙方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五、处理违约的丙方,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办理,武警总部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第五条 淘汰与处理


一、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淘汰,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1、受到乙方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2、因为自身学习训练原因(主观故意者除外),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3、因为身体疾患原因(自伤、自残者除外),经一年以内时间治疗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4、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的。二、丙方有本协议第五条第1、2项情形被淘汰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协议第五条第3项情形被淘汰的,不再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协议第五条第4项情形被淘汰的,视情确定是否退还国防奖学金。三、处理淘汰丙方,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办理,武警总部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因身体原因淘汰的,须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凡是未履行其义务者,即视同违约,应追究其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其义务,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乙方可以终止协议;

二、乙方不履行其义务,甲方经与丙方商定后,可暂停或终止协议,并根据乙方违约情节按以下办法处理:

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黄牌警告,停发半年国防奖学金。

1、受到通报批评;2、一学期考核课目有2门不合格或补考;3、一学期日常管理量化考核扣分达30分;

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红牌警告,停发1年国防奖学金。

1、受到警告处分;2、一学期考核课目有3门不合格或补考;3、一学期日常管理量化考核扣分达40分;

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国防生资格,收回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

1、因学习原因,导致降低培养层次;2、毕业考核不合格,或经选培办考核不适合补充部队;3、经指定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身体状况达不到军官任职要求,经一年以上治疗无效;4、中途退学或被开除学籍;

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国防生资格,收回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并缴纳已享受国防奖学金数额1倍的违约金。

1、一学期考核课目有4门不合格或补考,已达不到培养目标;2、留级或因主观原因休学半年以上;3、违反校纪校规,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本科生学习期间结婚或怀孕;5、中途转学或改学其他专业;6、未经部队批准出国留学或探亲;7、未在学制时间内获得相应学历学位;

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国防生资格,收回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缴纳已享受国防奖学金数额2倍的违约金,并由丙方按教育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参加非法组织;2、参加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党派组织,信仰宗教或参加封建迷信活动;3、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拘留以上处罚;4、本人要求解除协议;5、违反上级关于报考研究生的有关规定,私自报考研究生;6、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

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国防生资格,收回已享受国防奖学金,缴纳已享受国防奖学金数额3倍的违约金,并按教育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长期无故不参加军政训练或不服从管理;2、以主观违约为目的,达不到军政训练要求,有意在最长学制时间不完成学业,或伪装身体疾病;3、毕业离校后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报到;4、毕业后5年内本人申请离开部队,获组织批准;5、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为逃避违约责任而欺骗组织等恶意违约行为。

第七项:高考招收的国防生,入学后3个月内复查复检不合格或在校期间违约者,分数达不到本专业普通学生录取线的,取消入学资格或作退学处理。分数超过录取线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项:国防生协议解除每学期末办理1次,在双方签字认可并交清所有奖学金和违约金后,上报军区级单位批准方可生效。协议解除及违约金计算时间,上半年违约从7月份计算,下半年违约从第二年1月份计算。

第九项:其它情况由选培办和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签字盖章后,从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国防生服役年限


第四十三条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

(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

第四十四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二年;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六年;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