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及原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军工投资项目,其建设内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均应依据本细则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涉密项目应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

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国防科工局负责监督管理。具体包括:核准中央单位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应招标不招标的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建设内容调整引起的招标方案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指导和管理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立统一的军工行业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国防科工局(办)负责核准地方单位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地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的调整。根据国防科工局授权负责本地区招标投标管理相关工作,具体包括:负责本地区军工投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备案;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招标方案(除应招标不招标外)的调整;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情况备案;国防科工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对其组织申报的项目承担以下工作:核准项目实施过程中除需国防科工局审批以外的建设内容调整引起的招标方案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工局(办)。

(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基本流程图详见附件1)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形式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采用委托招标的,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具备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同时还应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相应资质。

第七条

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必需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直接招标或者进行资格预审。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的申 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不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接招标的,应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和发布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含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资质和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书面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现场踏勘的费用和风险。潜在投标人亦可放弃现场踏勘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l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截止时间5日以前收到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一次性提出的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或被邀请的投标人;已收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或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还应当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及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形式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或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方式,投标保证金不得使用现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形式和金额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80万元。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的,招标人可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未能完成评标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采购实施前应向经国防科工局授权的地方国防科工局(办)就招标实施方案进行备案(《项目招标实施方案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向经国防科工局授权的所在地方国防科工局(办)申请变更原招标方案的,上报招标方案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经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批准后实施。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地方国防科工局(办)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向其他有审批权的部门(单位)申请变更原招标方案的,核准程序按《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科工计〔2009〕233号)执行。

经国防科工局授权的地方国防科工局(办)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招标方案变更申请、核准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出现的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国防科工局(《项目招标方案变更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

第二十条

采取委托招标的涉密项目,招标人应按照《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委托经国防科工局认定符合保密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取自行招标的涉密项目,招标人应与相关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签订保密协议。涉密事项的招标,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保密方案。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此外,投标人还应提供参与军工项目的业绩资料,或者参与同类招标项目的业绩资料(国内自主创新首台/套设备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人,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作为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除应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补正外,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应当拒绝。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有关投标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资格预审申请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投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派代表参加开标。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招标人以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前款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军工行业或相关专业领域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在专业方面具有代表性;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军工投资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在原公告发布媒体发布开标时间变更公告,投标截止时间顺延不得少于7日;邀请招标的需扩大邀请范围以满足投标人数的要求,同时投标截止时间顺延不得少于7日;如招标文件需要进行修改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投标截止时间顺延不得少于15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如有两家投标,招标人可进行两家开标;如只有一家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后,招标人可进行谈判采购。招标人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经国防科工局授权的地方国防科工局(办)备案(《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备案表》格式见附件5)。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函无投标人盖章(国际招标项目中国外投标人除外),或者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或者虽有代理人签字但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二)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七)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八)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九)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十一)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

(十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逐一详细说明废标的理由。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上述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以此类推。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评标结果需、要公示的应当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不得提出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经国防科工局授权的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提交该次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保密协议(如适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限招标人存)等,存档备查。招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须将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正本及原件移交招标人,同时保存副本及复印件备查。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或者自项目验收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以两者孰长为准;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自项目验收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九条

国防科工局、地方国防科工局(办)可视情况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但监督过程中不得干涉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发表任何意见。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行业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出现《军工项目挪用资金、招投标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工财审〔2009〕866号)所述问题的,按其规定一并处罚:

(一)规避招标、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

(二)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三)应委托招标而实行自行招标的,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不符合其承担项目要求的;

(四)应公开招标而实行邀请招标的;

(五)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偏袒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影响资格审查或评标的;

(七)有泄露预算或概算、评标委员会名单或授意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等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

(八)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投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擅自终止招标的;

(九)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评标结果,或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第四十一条

自行招标中,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行业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出现《军工项目挪用资金、招投标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工财审〔2009〕866号)所述问题的,按其规定一并处罚:

(一)应当发布而未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结果公告(公示)的;

(二)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实质性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出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以及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细则规定的;

(四)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违反有关规定的;

(五)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达到要求的情况下,邀请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

(六)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结果公告(公示)或中标侯选人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委托招标中,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行业通报,记入行业信用记录,3年内不得从事军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同时向国家招投标资格认定和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一)超出具备的资格范围进行代理的;

(二)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三)存在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第(五)~(七)条所述行为的;

(四)存在本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所述行为的;

(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通报并记入行业信用记录,其投标将被废标,5年内不得参与军工投资项目的投标:

(一)相互约定投标报价、约定中标等投标人间串通投标的;

(二)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

(三)伪造资料或冒充他人名义投标的;

(四)中标后非法分包、转包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签订合同后拒不履约的;

(六),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或者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异议或者投诉的;

(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行业通报,记入行业信用记录,3年内不得担任军工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同时向国家招投标管理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评标过程和评审情况的;

(三)擅离职守等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未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六)对评标报告有异议不签署评标报告,但拒不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七)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如出现本条款类似情形,参照评标专家相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理;如该人员持有招投标从业资格证书的,通报该资格证书认定和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国防科工局组织各地方国防科工局(办)建立统一的军工行业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军工行业招投标信用记录,在国防科工局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布,定期将相关信用记录及处理意见通报行业内相关单位。

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国防科工局按照本细则第五章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处罚意见由有关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提出,报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提前启动的应招标建设内容也应编制招标方案,报有权审批部门(单位)核准后,按本细则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的,所需投资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附件

1.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基本流程图

2.项目招标实施方案表

3.项目招标方案变更申请表

4.项目招标方案变更备案汇总表

5.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备案表

6.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备案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