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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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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意见


《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意见》是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筑委〔2009〕25号)精神,结合贵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及规范津补贴工作,为提高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和经营效益,构筑经济发展的投融资平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制定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及转变政府职能为目标,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从打破部门利益、构建制度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入手,积极稳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完善监管体制,建立以财政为主导的资产监管模式,统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经营收益,实现资产产权向出资人集中,资产收益向财政专户集中,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实施范围


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范围为市级行政机关(包括党政机关、政法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或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指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可经营性土地、对外投资;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含公园内)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中心,兴办的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铺、门面等各种经济实体。

三、管理方式和原则


由市财政局代表政府作为出资人委托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需搭建市级投融资平台的资产暂不纳入国资公司),经营收益进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坚持“四个统一”的管理原则。即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统一产权管理、统一经营管理、统一监督管理;国资公司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后,要切实负担统一经营管理的重要责任,创新管理办法,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加强管理。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确保“四个统一”的原则能够贯彻实施到位。

四、实施步骤和资产划转


(一)分步实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第一批单位为市级行政机关(包括党政机关、政法部门)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第二批为其它性质的事业单位。

(二)经营性资产确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经营性资产:

1.所属房产整体或一部分用于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

2.所属房产整体或一部分折价合资入股兴办非法人经济实体;

3.按照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满足单位自身办公条件剩余的闲置房产,属办公用房由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属于可经营性的确定为经营性资产。

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场所后,可继续使用的原办公场所;

5.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可经营的闲置土地;

6.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含公园)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艺术,会议)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铺等;

7.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投入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形成的国有股权;

8.其它依法可确定为经营性的资产。

(三)划转移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按规定分批由市财政局下文进行划转移交统一经营。具体办法是:

1.尚未租赁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的时限进行产权划转移交;已租赁、合资、合作的经营性用房、土地使用权和拥有的对外投资、国有股权,须按规定的时限进行划转移交,同时变更原租赁或合资、合作合同(协议)。

2.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公园)兴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铺、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根据上级要求及各种经济实体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方式,适时地划转移交资产。

3.凡利用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按规定的时限将产权全部移交,同时移交抵押、融资、贷款合同(协议),并提供有关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以便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4.利用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外单位或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经营)项目的,按规定的时限将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协议)移交,并提供有关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国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5.在移交国有资产时,须提供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清单、合同、协议及权属证明;有经济实体的,提供该实体的单位性质、人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6.国有资产划转移交时限由市财政局下发移交通知书,移交国有资产时,由市财政局资产处负责派人监交。

(四)权证过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统一变更。

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已作登记的,直接变更登记。

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原单位提供规划、用地和建设或接受、沿用、购买等批准文件、证书及其他所有相关资料,进行初始登记;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的,凭有关文件办理初始登记。

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不清的,需进行产权界定后,再由有关部门进行确权,并按确权结果处理。

(五)其他。上述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上述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问题,按有关政策由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研究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各单位要加强对资产清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划转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科学运作。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精心组织、科学运作,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依法办事、提高效率。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从2009年4月起(按市委、市政府筑委〔2009〕25号文件的要求)冻结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处置,严禁各单位突击分配资产收益,严禁新签、重签或延长经营合同。

(四)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在资产统计和清理中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资产清查划转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其它


本意见从2009年7月开始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