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贵阳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贵阳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7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黔府发〔2007〕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市兴建了一批发电、灌溉、防洪、供水等方面的水利水电工程,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从1985年起实行后期扶持政策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扶持,我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移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总体稳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市水库移民生产生活从总体上看还比较困难,库区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相对薄弱,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解决水库移民问题,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水库移民问题已成为构建和谐贵阳、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了进一步解决水库移民问题,让广大移民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党中央、国务院对水库移民政策做了重大调整。经过调整和完善的水库移民政策,坚持全国统筹兼顾、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沿海帮助内地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类水库移民,改进了移民前期补偿办法,加大了移民后期扶持力度,健全了资金统筹和管理机制。这次政策调整,惠及我市广大水库移民,政策扶持的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时间之长,都是未曾有过的。这是中央审时度势、统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帮助广大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稳定和谐的必然要求;是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和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我市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移民与全社会共享工程建设和改革发展的成果,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有机结合,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后期扶持工作要认真贯彻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与地方水库移民的原则;二是坚持有利于移民脱贫致富的原则;三是坚持后期扶持政策全市统一和分类指导的原则;四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是坚持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1、近期目标:2010年以前,解决现有水库移民总体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突出问题,使移民人均收入达到温饱线以上,饮水、交通、农村生活能源等突出困难得到解决;2、中期目标:2015年以前,帮助移民发展生产,使移民收入接近或达到当地农民收入平均水平,同时,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移民创造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3、远期目标:2025年以前,有序推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新农村建设,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安置所在县农民人均收入水平。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确定我市移民后期扶持的范围、标准和期限

(一)扶持范围。此次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即经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水库库容为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水电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农村移民人口。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二)扶持标准。对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扶持人口,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投入扶持资金。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完成搬迁之日(指搬迁安置后经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月起扶持20年。

四、抓紧做好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

(一)严格按政策规定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在扶持期内,市对各区、市、县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但对扶持期内的死亡人口要予以核减,由库区所在县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死亡人口核减结果如实逐级上报市移民开发局。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要将上一级分解核定的扶持人口指标层层向下分解。后期扶持人口能够核定登记到户到人的要核定登记到户到人,并逐级建立移民档案,做到户建卡、村建表、乡建册、县建档,做到不漏、不重、不错,既不能违反政策规定扩大扶持范围和对象,更不允许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难以核定登记到户到人的要将扶持人口指标分解核定到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寨。各地如有个别少报、漏报的后期扶持人数,由区、市、县政府在上级核定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总量内统筹平衡,自行消化。

跨省、跨市(州、地)、跨县移民身份核定登记工作,按照迁出地为主、迁入地配合的原则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要求,做好相关对接工作。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核实移民迁出时所属水库和乡、村、组、户、原迁移民人数,以及搬迁时间和原始证明材料等。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将移民现居住的乡、村、组、户、原迁移民人数、现状移民人数、户籍情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并负责移民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移民身份核实结果要在移民迁出地和迁入地分别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扶持人口指标按《贵州省移民开发办关于对贵阳市开展外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工作的批复》(黔移办函〔2006〕72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市所属之间相互迁入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在不突破人口核定指标范围内,采取“结账式”调剂解决。属于跨市(州、地)或跨省的,分别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006年6月30日前国家批准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其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移民,以及2006年7月1日起至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新出生的,且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的人口,可计列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在进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同时,对淹地不淹房的生产安置人口、农转非安置的移民人口和小型水库移民及原住村民等连带影响人口,也要以村民组为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摸清各类人口的实际人数、分布情况和基本生活情况,特别要摸清这些人口中的特困人口情况,为妥善处理连带影响人口问题奠定扎实的基础。

后期扶持人口调查和核定登记方法、操作程序,严格按照《贵州省移民开发办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转发<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黔移办发〔2007〕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合理确定后期扶持方式。后期扶持人口能够核定登记到户到人的,已建库区按移民现状人口、在建和新建库区按原迁人口采取直补到人的方式,将后期扶持资金尽量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后期扶持人口不能核定登记到户到人,只能核定到村到组的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组群众意见,充分体现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认真编制或修订后期扶持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72号)、《贵州省移民办关于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移办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及省移民开发办下发的后期扶持规划报告编写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编制。市移民开发局、市水利局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分别负责指导和协调。

后期扶持规划要以移民安置村为基本单元,以村或村民组议定的扶持方式为依据,依据省、市两级分解核定的扶持人口指标和每人每年600元的扶持标准,分县、分库限额编制。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专门负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市移民开发局、市水利局要加强对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指导,并按要求对所属区、市、县和库区的后期扶持规划进行汇总,送市人民政府审核上报。

(四)认真编制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水利部下发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大纲》和《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贵阳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五)做好后期扶持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工作。1、扶持资金的分配。后期扶持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市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进行分配。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分配,以省移民开发办核定我市的后期扶持人口为基数,按照年人均600元的扶持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移民开发局、市水利局将国家拨付的后期扶持资金核定分配到相关区、市、县。2、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部门共同管理。区、市、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移民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企〔2007〕19号)规定使用和管理后期扶持资金。

五、统筹兼顾,妥善安排连带影响人口的生产生活

(一)认真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其渡过难关;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农业户口移民,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税收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现行再就业优惠政策,积极帮助其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对于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移民,通过采取就业培训、生活救济等方式,统筹解决其生活困难。

(二)统筹解决淹地不淹房未搬迁人口和为安置农村移民无偿调出土地人口的生产生活困难。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将上述两类人口在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基本增收门路方面的突出问题重点纳入《贵阳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帮助其增加经济收入,尽快脱贫解困。对其中的生活困难户,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解决其生活问题。

(三)妥善解决其他相关困难问题。要建立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将移民安置区原住村民、淹地不淹房的生产安置人口、非农业人口和小型水库移民中的困难群众,符合条件的逐步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后期扶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库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区、市、县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省移民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切实把任务、资金和责任落到实处,市人民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充分发挥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和村(居)级组织在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移民机构,因为此项工作时间跨度长达20年,为了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在没有移民机构的六个区中,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管理,区、乡两级民政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移民工作,切实做到工作有人抓、遇事有人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17号文件规定,将移民部门后期扶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移民工作正常开展。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市发改委负责协调解决后期扶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建设项目、投资安排等方面加大对移民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负责在市级支农资金中切块安排项目资金用于后期扶持,负责会同市移民开发局、市水利局制定后期扶持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做好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工作;市移民开发局负责指导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指导做好扶持人口分解核定、扶持方式确定、扶持规划和计划编制、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直补到人和项目扶持的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水电和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口径的统一协调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指导工作,包括扶持人口分解核定、扶持方式确定、扶持规划和计划编制、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直补到人和项目扶持的监督和验收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移民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监察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市移民、水利部门研究制定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市审计局负责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工作;市维稳办负责移民维稳工作的协调、指导,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市公安局负责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情报信息工作,对重点人员加强防控和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市信访局负责做好移民来信来访的协调处理;市交通、电力、国土资源、农办(扶贫、农发)、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农机)、林业、劳动社保、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项目实施的配合工作。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优先解决水库移民困难问题。要通过整合资源、整合资金,实行多渠道投入、多项目覆盖,集中连片地推进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优先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和壮大库区经济。凡是涉农资金、涉农项目能够覆盖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都要给予倾斜。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在安排扶贫、生态移民、以工代赈、乡村道路、“三小”水利、土地治理、沼气、农网改造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退耕还林(还草)、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设施等各类项目和资金时,都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优先给予安排。

(三)抓好移民工作队组建和移民工作干部培训。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贯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领导小组,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工作队深入库区开展工作。对参与移民工作的干部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移民工作干部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培训。市级移民机构负责本级和县级移民干部的培训;县级移民机构负责乡、镇移民干部和县、乡两级移民工作队(组)员的培训。各地要认真制订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编印培训资料,注重培训效果和质量,使广大移民工作者熟悉新时期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四)强化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认真执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移民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企〔2007〕19号),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建立健全移民后期扶持考核、评价、监管和验收制度,进一步完善后期扶持激励约束机制。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加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省移民办等部门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工作提纲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8号)和《贵州省移民开发办、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问答>的通知》(黔移办发〔2007〕6号)的内容和要求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做到政策涉及到哪里,宣传解释就跟到哪里,使移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移民法规,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和照顾。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失实报道。各级人民政府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做好维稳预案,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要把不出现群体性事件作为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作为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防止产生新的社会矛盾。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六)抓紧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实施办法。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意见制订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同时,要在省、市下发的各项规定基础上,细化实施办法,落实具体措施,抓紧组织实施。

市移民开发局要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