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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离退休人员移交托管暂行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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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离退休人员移交托管暂行意见


根据《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03〕35号)的要求,为认真落实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工作部署,妥善安排和解决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问题,现对我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离退休人员的托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托管中心(简称“托管中心”)服务范围,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接全市破产和改制重组企业移交托管的离退休人员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相应增加人员编制,增设工作部门。在企业和街道(乡、镇)建立和完善基层管理组织以及工作制度。

二、通过试点,积极探索和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有效形式。

(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加挂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站的牌子,并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承担辖区内企业移交托管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离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原企业为基础,设立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站(简称“企业退管站”)对离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管理服务。

(三)企业设立的退管站可选择托管中心管理或企业管理两种形式,由企业自主确定。省外异地定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仍由企业退管站管理,未建立退管站的企业移交托管中心管理。

三、企业退管站工作人员按实际托管离退休人数的6‰配备,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按实际托管离退休人数的4‰配备。工作人员主要从原企业中聘用,实行企业化管理。原企业应划拨相应办公场地,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

四、破产和改制重组企业应按政策规定,对涉及离退休人员的预留费用和托管费用进行测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纳入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方案报市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破产清算机构和企业缴纳和预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托管中心或新企业。

五、企业离退休人员预留费用和托管费用按下列渠道管理:

(一)离休人员单独统筹医药费,破产、撤消、解散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补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非统筹项目费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工伤或职业病复发的医疗费、托管费用,由托管中心或新企业统一管理;

(三)缴纳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托管中心统一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预留费用和托管费用不足支付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托底。

六、具备移交托管条件的破产和改制重组企业,在破产终结之日或改制重组完成之前,由承担破产清算和改制重组工作的机构或企业将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移交托管中心管理,并办理以下移交手续:

(一)移交托管离退休人员花名册(注明现详细住址);

(二)移交托管离退休人员档案;

(三)离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明细及发放清册;

(四)预留费用和托管费用项目清册及划账凭证。

七、托管中心按政策办理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手续的同时,应与移交企业或破产清算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同步落实企业、街道(乡、镇)退管工作机构和人员。托管中心托管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部门预算和专户储存,定期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托管中心自办理接收手续次月起,开始承担被托管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责任,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工伤(职业病)复发医疗费、从移交手续办理完毕次月起由托管中心支付。

九、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后,企业退管站由新企业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和相关的预留费用、托管费用由新企业托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责任,劳动、财政部门予以监督。

十、原企业向离退休人员个人筹集的资金,在实施破产和改制重组终结时应予以解决。划交托管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由破产和改制重组企业列入职工权益,在移交前妥善处置终结。

十一、企业实施破产和改制重组后,分流到新企业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由新企业比照原企业分流离退休人员方式移交托管,相关预留费用和托管费用按规定计算缴纳。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