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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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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3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促进土地有序、有效供给,加大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力度,推进我市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

一、 全面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

“净地”是指已完成地块内征地、拆迁等工作,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的地块。

全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原则上须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开、竣工时间及违约责任,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原则上每宗土地开发建设周期不超过三年。

二、 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组建贵阳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林业绿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决定、协调全市土地资产管理及土地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土地出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要统一认识,形成合力,建立联动机制,积极推进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

三、 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多种形式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并上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应根据各区上报的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共同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土地储备除考虑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外还应积极通过挖潜和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鼓励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外迁后将其土地纳入储备。

纳入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原则上应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达到“净地”条件后方可上市交易。为积极开展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

(一)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负责实施。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实施一级开发的, 由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后,地块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净地”出让。

(二)区属国有独资地产公司或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实施。充分发挥、调动各区人民政府在土地一级开发中的作用和积极性,各区人民政府可成立区属国有独资地产公司或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由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委托相应区属国有独资地产公司或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依法按程序组织完成地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后,地块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净地”出让。

委托相应区属国有独资地产公司或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与相应区属国有独资地产公司或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并参照2008年2月27日《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环城高速公路指挥部〈贵阳市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沿线储备土地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贵阳市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沿线储备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沿线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党办发〔2008〕7号)(以下简称筑党办发〔2008〕7号文)中的三个办法进行储备土地一级开发。

(三)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实施。土地使用权人可向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申请将其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依法按程序进行土地储备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贵阳市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可直接对储备的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也可委托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一级开发。

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委托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双方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并约定按成交价的一定比例作为收购储备补偿费。约定的收购储备补偿费须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测算,科学预测。原土地使用权人按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对所在地块(含规划红线范围内其他用地)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开发成本一并列入收购储备成本,开发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筹措,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缓解土地一级开发资金压力。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地块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净地”出让,成交总价款全额缴入市级金库,按《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确定的比例作为收购储备补偿费返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剩余部分为土地出让净收入。

(四)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土地一级开发单位负责实施。参照筑党办发〔2008〕7号文件,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对储备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与中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由中标人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净地”出让,出让成交总价款全额缴入市级金库后由市财政局返还储备成本,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按《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约定支付中标人开发成本、管理费、利润以及增值收益。

(五)工业用地“净地”出让。根据工业项目用地的特殊性,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储备地块可按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工业地块出让方案,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市政府行文批复后组织实施。

工业地块出让方案中应明确:一是用地预申请者需缴纳不低于该地块最低工业地价50%的意向保证金(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并明确其不参与竞买的违约责任;二是地块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属国有独资地产公司或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并由实施单位书面承诺不按期完成土地一级开发的违约责任。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净地”出让。

四、各部门密切配合,顺利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一)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批准。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由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负责编制,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在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前应向市规划局征询储备地块的规划红线和规划指标,涉及林地、绿地的应向林业绿化部门征询意见,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向环保部门征询意见。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规划指标、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内容。

储备土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可包括货币补偿、留地安置等多种安置形式,确需留地安置的可按当地产业发展导向,由市规划局确定规划技术指标,划一定比例的土地协议出让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对失地农民进行多途径安置,安置地块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由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承担,列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储备土地涉及企事业单位外迁的,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可包括货币补偿、土地异地置换等多种安置形式,确需异地置换的可按贵阳市产业发展导向,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选址,划拨选定的土地给外迁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土地异地置换。外迁的企事业单位原土地为出让方式取得的,异地置换的土地应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承担,列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储备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储备土地开发实施方案应包括货币补偿、集中安置等多种安置形式,确需集中安置的可根据被拆迁房屋量划拨一定比例的土地给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参照经济适用房建设政策修建与被拆迁房屋用途相同的安置房,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型安置房只能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不得对外销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结束后所剩的经济适用型安置房必须登记造册无偿移交给市土地储备矿产资源储备中心用做其他地块安置房源或移交给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为廉租房。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用经济适用型安置房安置私有住房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承担,列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储备土地涉及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验收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偿移交给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费用由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承担,列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行文批复,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二)土地一级开发程序。通过直接指定或者招标方式选择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的,由一级开发实施单位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通过直接指定或者招标方式确定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后,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应当与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合同价款包括储备土地开发的预计总成本、管理费(不高于审定成本的2%)、利润(不高于审定成本的8%)以及储备土地开发地块出让收入中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利润以及增值收益必须用在与土地储备有关的项目上,不得挪作他用。

通过直接指定方式确定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的,由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核发《一级开发确定通知书》,《一级开发确定通知书》加盖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意见由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核发《土地一级开发中标通知书》,《土地一级开发中标通知书》加盖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凭市人民政府《关于储备地块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批复》、《一级开发确定通知书》(或《土地一级开发中标通知书》)及《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向市规划局申办土地一级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途为土地一级开发,下同),向市国土资源局申办规划红线内《建设用地定址通知书》,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办规划红线内《房屋拆迁许可证》。涉及建设、交通、林业绿化、文物、环保和市政等部门的,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储备土地开发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转用的,由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区政府完成土地征用转用相关资料制作及上报工作,所需费用由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承担。

土地储备涉及集中安置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凭《市人民政府关于储备地块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批复》、《一级开发确定通知书》(或《土地一级开发中标通知书》)及《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到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林业绿化局、市人防办等部门办理土地一级开发集中安置经济适用房建设相关手续。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按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储备土地开发工作进行验收入库。

(三)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在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储备土地资金的成本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储备土地开发成本,确保储备土地开发资金安全。

五、加大土地储备资金投入,多途径筹集土地储备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采取灵活机制多途径筹集土地储备资金,从资金上保证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提供资金保障。

(一)市财政部门应在预算安排中逐年加大土地储备资金额度。

(二)科学合理调配现有资源,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融资平台。对产权清晰、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土地登记机关在储备地块出让前向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凭此证到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以充实土地储备资金。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云岩区、花溪区按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向全市推开,其他区也可参照执行。

“三县一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并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