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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实施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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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实施办法


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实施办法是贵阳市依据《贵州省工会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而制定的,主要对全市的工会经费施行税务代收办法,办法中规定了工会经费代收的范围、收取的标准、缴纳的办法、检查与监督制度及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工会的工作职责等。

为了规范我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收缴和管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贵州省工会工作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地税局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收范围

贵阳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二、代收标准

(一)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基数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

1.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包括合同制职工、管理人员、临时工、季节工等人员,以及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2.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令〔1990〕第1号)执行,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计入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无法查清或核算不实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缴费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总数为月缴费基数。

(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比例

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中国金融工会管理的在筑金融、保险单位按应计提工会经费的10%代收。

三、缴纳办法

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实行按季征收。地税部门要做好票据结报和对账工作。

(一)申报。缴费单位应当在每季度次月l 5日前,按上月计算出的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如实填报《贵阳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以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的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节假日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有关规定办理。

(二)解缴。地税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费单位持《税收通用缴款书》,通过本单位开户银行将其应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入市总工会税务代收工会经费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和帐号另行通知)。每一个季度收缴工作结束后,地税机关要及时与工会进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对账工作。市总工会根据工会所属关系,将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按规定比例划入相应的账户。即:(1)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的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57%通过缴款书划入缴款单位工会账户,43%划入当地的工会经费集中账户。(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的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筹备金,由贵阳市总工会集中管理,待该单位工会组织建立以后,再按规定比例分别划拨至该单位工会和该单位工会所隶属的上级工会。(3)未在银行开户的基层工会,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57%通过缴款书划入所属地方总工会账户,43%划入当地的工会经费集中账户,待该基层工会开立工会账户后,由所属地方总工会将属于基层工会的经费划入该单位工会账户。

(三)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代收入库后,如出现误收、错收、串户等情况时,由工会组织负责协调处理。

(四)各单位持经银行转账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记账和税前扣除的原始凭证。

(五)特殊情况处理。全年缴费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按半年缴纳。

(六)2010年1月1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各级工会负责清理补缴。

四、检查与监督

(一)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主管地税机关有权对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对缴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劳动工资报表、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谎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三)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就少缴、漏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违法行为,向工会组织或主管地税机关举报。工会组织和主管地税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调查,按规定办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法律责任

(一)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并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和《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欠缴总额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经工会组织和主管地税机关催缴后仍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总工发〔1994〕22号)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 代收工作经费

(一)代收工作经费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5〕81号)的规定执行。

(二)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经费按照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总额的5%提取。

(三)代收工作经费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所需以及对代收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工作职责

地方总工会的职责:

(一)认真做好服务企业、服务职工的工作。

(二)做好工会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告知缴费单位,以营造良好的征缴环境,促进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配合做好代收单位基础信息维护工作。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本地区工会组织的组建信息,建立数据库,夯实基础工作。

(四)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现均衡入库,建立和登记工会经费台帐。

(五)负责做好工会经费的拨缴工作。

(六)负责与地方税务机关、银行核对代收工会经费帐目。

(七)安排专人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地方税务机关在代收工会经费过程中,凡需使用法律文书和采取强制征收措施的,由各级工会提供统一法律文书或承办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

(八)对催缴无效的缴费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责:

(一)做好工会经费代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负责将缴费单位发生设立、变更、注销等其他事宜的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总工会,做好缴费单位基础信息的审核、录入和日常维护管理。

(三)负责工会经费缴款凭证的开具、核对、对帐。

(四)负责工会经费的代收、检查、核对、结算。

(五)负责工会经费的催缴,提供欠缴、漏缴工会经费单位信息,送达《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催缴单》到缴费单位。

(六)负责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七)建立健全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协商解决好代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八)负责工会经费缴费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定期向地方总工会提供征收管理资料,传递工会经费征收信息,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

八、附则

(一)工会经费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后,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的收缴主体,其原有独立管理原则、管理使用办法不变。

(二)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原工会经费收缴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和贵阳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