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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省湖南永州商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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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省湖南永州商会




商会简介


广东省湖南永州商会是由湖南省永州籍在广东省各行业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广东地区工作、创业和学习的永州籍企业家、优秀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专家学者人士和个人自愿参加的自愿发起综合性社团组织,于2005年开始历经了两年多的筹备,经过广东省湖南永州商会筹备委员会的不懈努力和各位乡友的大力支持,广东省湖南永州商会于在2007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广东省湖南永州商会是经过永州市委、市政府、广东省民政厅通过并登记注册,在永州市政府驻广东办事处直接领导下的永州乡友在广东的唯一正式商会。 目前拥有团体会员600余家,个人会员6000余名。商会会员企业涉及工业制造、实业投资、商贸旅游、医疗医药、房产开发、工程建筑、酒店餐饮等几十个行业,其中年产值或营业收入过亿元的企业有二十多家,会员企业中有多个产品获得广东省的名牌产品称号,同时在商会会员中有十多人当选为省、市、县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广东省湖南永州商会是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将遵循《广东省湖南永州商会章程》在广东弘扬潇湘文化,更好地团结永州骄子、在粤精英,加强相互合作、共享商机与其他信息资源,促进永州与广东两地经贸合作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广东省湖南永州商会旨在为广东的永州籍人士提供信息交流、学术研讨、开拓市场、共谋发展的平台,促进相互之间的交流、推动共同发展,为本会会员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升提供支持性的服务。

广东湖南永州商会是广东省湖南永州藉企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主要桥梁。秉承“当好政府参谋助手,维护企业家权益,为企业高效服务”的商会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整合资源,致力于加强“一个代表,三个平台”的建设,强化服务功能,提高会员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永粤两地经济发展为己任。

广东省湖南永州商会坚持走市场化、民间化、规范化的道路,努力形成立足广东,为会员单位提供全球性综合服务体系。积极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资讯、培训、宣传、投融资、展会、人才推介,法律权等服务,联系永州在粤企业,积极主动参加永粤两地经济建设,繁荣广东市场经济,全力打造在粤永州商贸平台,积极凝聚“潇商”群体,控“潇湘”理念,椎进商会对外信息,枝术交流,促进商贸流通领域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积极主动的为企业牵线搭桥,排忧解难,努力把“广东省湖南永州商会”打造成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公信度,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创新能力,致力于推动会员企业成长,让会员及社会满意的现代商会。

广东湖南永州商会是永州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广东湖南永州商会十分注重引导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家回家乡永州发展,先后有十多家会员企业在宁远、道县、蓝山、新田、江华等地投资房地产、电子、服装以及服务行业等,总投资超过十亿元人民币,为永州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广东湖南永州商会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商会十分注重承担社会责任,并设立了慈善基金,引导企业家在自身发展的同时,积极回报社会:2008年为四川汶川地灾区募捐赈灾活勐,除商会捐出爰心捐款6万元外, 商会各会员单位共向灾区捐款达300余万元;2009年向永州各地捐款20万元资助永州家乡30名贫困大学新生入学。

广东省湖南永州商会,就是永州人在广东的家。永州是古文明文化之源、多秀山秀水之地,自古人才辈出,永州人都多雄才大略,有儒雅之气,湘商在中国是满天星斗,广东省湖南永州商会更是群英荟萃。在广东省湖南永州商会这个大家庭里,有大家的共同爱心与辛勤付出,我们的明天一定会越来越美好!

商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文名称:广东省湖南永州商会英文名称: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

广东省湖南永州商会,是由在广东地区工作、创业和学习的永州籍企业家、优秀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专家学者人士自愿组成,并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本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为广东地区工作、创业和学习的永州籍人士提供信息交流、学术研讨、开拓市场、共谋发展的平台,促进广东地区工作、创业和学习的永州籍人士之间的交流;推动广东地区工作、创业和学习的永州籍人士或工商企业的发展;为本会会员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升提供支持性的服务,为永州市新一轮经济腾飞作出新贡献。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团结乡友、加强合作、共享资源、携手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隶属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并接受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沟通本会会员之间的联络、增进本会会员之间的友谊,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二)定期和不定期举办文化、经济、商业信息交流活动,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和各类专家作政策、经济动向的报告和分析,以协助会员企业提前作出应对措施;组织本会会员开展各种联谊或娱乐、交友活动,活跃会员的文化生活。

(三)为会员排忧解难,调解各种纠纷,积极协助会员解决所在单位在生产、经营、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本会会员与永州市、广东省各政府部门的关系与联络工作;

(四)提供商机交流平台,为企业之间供需对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牵线搭桥,收集、提供各类业务信息,协助会员展示及推广自身产品或服务,协助会员业务拓展,提升市场占有率,推动资源互享、协助会员投资融资,帮助会员企业加快发展,加强会员合作及凝聚力;

(五)为本会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及会员所在工商企业的合法权益,代理各种劳资、经济纠纷官司,提供各种司法援助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接待和救助乡亲民众;

(六)定期和不定期举办各类经营管理讲座、培训,为各企业提供各种信息、管理咨询,协助会员企业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培养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建立高绩效团队,提供经营管理长期顾问;

(七)组织本会会员举办各种专业论坛或经验交流会,促进会员及会员所在工商企业健康发展,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会员考察学习先进地区或企业的经营、管理运作,研讨共同发展策略;

(八)为会员及个人代办各种批文、证件,代申请各类资格认定、年检,代培代聘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工人;

(九)为各地商务活动提供信息、推动会员及会员所在单位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

(十)发行会刊,提供大家展示风采的舞台,总结推广会员及会员所在单位的先进事迹或成功经验,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并向外界扩大影响,开辟共同学习园地,普及法律、投资、风险管理及其他行业知识;

(十一)及时传递永州各级政府相关投资政策和信息,宣传永州投资环境和整体形象,联络招商引资工作。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吸收全广东地区范围的单位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加入本商会;

(二)永州籍或在永州市生长、工作过的非永州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各行业专家学者

(三)热心、关爱本会事业,关心、支持永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本商会的各项活动。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并由商会秘书处发给本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有获得本商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书刊、信息及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形象声誉、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积极向本会提供各类信息资料、工作经验,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不交会费一年及以上,并经多次催促仍不交纳者,视为自动退会,取消 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和有损本会名誉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 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全会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决定副秘书长;

(三)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和本会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四)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有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强,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文化素养;

(三)热心本会工作,愿为本会会员服务,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坚持原则、出以公心、办事公道,不以本会谋取私利;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七)任职最高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岁。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担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执 行会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商会日常工作,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管理商会秘书处工作;

(五)根据本会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研究并提出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工作报告,由会长审阅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并将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四)协助会长召集有关会议;

(五)沟通与协调正副会长之间、理事与常务理事之间的工作联系,推动本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六)提名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负责人;

(七)主持起草、修改商会运作管理办法和各类通知文告,并交呈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聘请德高望重的或有一定影响的领导及各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的顾问和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 顾问、名誉会长的职权是:

(一)参加本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和组织的重要活动;

(二)优先获得本会主办的刊物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批评、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可由商会推荐成为永州市、县/区两级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团体或个人的赞助与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按照商会会员共同确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独立核算的财务帐目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对本会财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确保本会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报会长批准方可离岗或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 10 月 1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