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背景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成立于1962年,当时党中央为了加快农业和农村发展,提出了“集体化、机械化”的发展战略,“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深入人心。
2000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改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依然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保持机构规格和一级财政预算单位不变。
2007年5月,自治区编制委员会下发文件,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增挂“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牌子。
2007年6月1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揭牌仪式在南宁隆重举行。
机构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主路17号。
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农业机械化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措施建议;负责农业机械化重点科研项目的论证、申报和实施;负责新技术引进、开发、推广、应用,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与更新,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
(三)拟订农业机械化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及农业机械化统计、信息工作;指导农业机械投入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和农村经济建设。
(四)负责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
(五)指导农机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对重大农业机械化项目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预测农用柴油需要量,参与农用柴油供应和价格政策的协调;负责农业救灾柴油指标及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管理。
(七)指导农机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组织实施农机使用管理和驾驶操作等各类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工作。
(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