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汽车用品行业协会
协会简介
广西汽车用品行业协会是由已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汽车用品生产、经营、服务、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以及承认本协会章程,巳依法注册登记与汽车用品相关的科研设计研究所、院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关心或从事汽车用品行业的个人,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按“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组建,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五自方针开展活动,自愿结成行业性、地方性的的非赢利性民间社会团体。 广西汽车用品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09年11月10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正式成立。批准证号 桂 社证字第 731 号
协会地址:广西南宁东宝路2号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南区办公楼304室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汽车用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巳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汽车用品生产、经营、服务、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以及承认本协会章程,巳依法注册登记与汽车用品相关的科研设计研究所、院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关心或从事汽车用品行业的个人,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按“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组建,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五自方针开展活动,自愿结成行业性、地方性的的非赢利性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西汽车用品行业人士,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与要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提供服务,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进合作;为加快广西汽车用品行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冶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本行业有关的听证会;
(三)代表行业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提出本行业质量规范、行业标准建议;
(五)积极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起草制定;
(六)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七)协调行业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消费者、其他行业经营者及社会其他组织的关系;
(八)引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组织编写行业内部培训教材,出版发行商会内部刊物。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省辖区内的市(州)、县(区、市)的汽车用品服务行业协会(或相关团体)均可作为单位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的汽车轮胎、汽车装饰、汽车美容、汽车保养、及相关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院校等,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经本会审查批准,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汽车用品、服务行业的专家、学者和高级服务管理人员,均可作为个人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的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1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