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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汽车配件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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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汽车配件协会




一、协会简介


本协会定名为:广西汽车配件协会。本会的性质是适应广西汽配业的发展需要,依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汽车配件行业协会,属于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二、协会宗旨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当好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参谋和助手。从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出发,以“团结、规范、求实、协作、共同奉献社会”之精神为企业服务。促进国内外技术、学术、经营管理理念的交流和行业经济合作,加速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引导汽配企业和其他从业者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以实现行业的健发展。

三、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广西汽车配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 (一)本会是适应广西汽配业发展需要,依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汽车配件行业协会,属于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二)本会是本地区不同经济成份的全行业组织。 (三)本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本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当好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参谋和助手。从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出发,以"团结、规范、求实、协作、共同奉献社会"之精神为企业服务。促进国内外技术、学术、经营管理理念的交流和行业经济合作,加速行业技术进步, 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引导汽配企业和其他从业者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以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秘书处设在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反映企业和其他从业者的愿望和传达贯彻政府的意图,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及其他从业者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本行业企业及其他从业者服务。据此而开展的业务包括: (一)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国内外行业情况调查和硏究工作,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及质量标准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二)代表本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调解决本行业在经销、经营、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与国内外商会、企业广泛联系,积极与外省相关的行业组织开展交流。建立外联渠道,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搭桥牵线,推动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合作。 (四) 加强联谊,广交朋友。通过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旅游和开展茶艺、文娱、体育等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 (五)及时反映会员困难、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就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讨、咨询,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开展经济咨询、经济论证等经济服务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人员,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指导、帮助汽配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七)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八)推进行业文化建设,丰富会员的精神文化生活,为行业发展提供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不断增强本行业及会员的软实力。办好本会网站、会刊。 (九)接受并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会员构成包括以下两大类: 1、已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汽车配件销售经营、生产加工、会展服务、投资和相关咨询服务的企业及相关的汽车维修保养、驾驶培训、美容服务等单位; 2、关心或从事汽车配件行业的个人和社会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须有法定营业执照,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个人会员应是本行业从业者,或是学有专长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登记表);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或修改本会章程及组织机构选举办法;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本款上述人员报酬事项。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同意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议决议情况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意见一致时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或是学有专长的专家、学者;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在区内各市设立办事处,各市办事处主任由副会长兼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但因特殊情况而需要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面向社会招聘。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室会议,议决不属常务理事会权力以上决定的比较重要的事项;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1年11月17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