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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民政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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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民政局




广饶县民政局简介


广饶县民政局位于山东省广饶县易安路中段,为广饶县政府直属的正科级单位。多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民为本,保障民生,落实民利,为全县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机构设置及职能


一、工作职能

1、负责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边界勘定、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社团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2、负责烈属、军属、伤残军人、复退军人的思想教育和抚恤补助工作,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办理伤残军人、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牺牲、病故抚恤和因公因战评残、换证工作;承办革命烈士审批、烈士事迹搜集编纂,烈士陵园的维修、管理工作;参与现役军人婚姻保护工作。3、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军队无军籍职工的安置和志愿兵转业的有关工作。4、负责组织抢救灾民、调查核实灾情和报告灾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安排灾区群众生活、发放救灾款物、社会救助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5、指导农村敬老院和困难户的救济,负责农村严重困难户的扶持,麻风病村、院病人的生活救济工作;承担县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6、负责城镇孤老残幼人员的收养、安置,对福利企业的政策指导;外流人员的收容、遣送和精简退职职工的救济工作。承担全县福利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7、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及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的疾病治疗、丧葬处理、遗属照顾工作;负责干休所的业务管理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节日慰问、旅游、参观工作。8、负责制订民政事业发展计划、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预、决算的编报和督促检查及民政统计工作。9、管理全县结(离)婚登记、收养登记,拟定有关婚姻登记的管理办法。10、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县推行火葬,管理殡葬事业单位。11、负责全县的地名区划工作。12、负责全县的移民安置工作。13、承担全县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14、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15、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人员构成基本情况

广饶县民政局共有编制17人,其中行政编制15人,工勤编制2人,内设办公室、优抚安置股、社会福利股、政权区划和社会事务办公室4个股室。下设婚姻登记处、殡葬管理所、烈士陵园管理处、军队退休离休干部休养所、慈善总会(新批准设立)5个事业单位。局机关、殡管所、军休所、婚姻登记处、烈士陵园共有在职干部职工40名,其中机关17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3名;提前离岗人员15名,离退休人员14名。

三、股室职责

(一)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2、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3、负责机关文秘、印鉴管理、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密、机要、安全、保卫、督查、会议组织、后勤服务等工作;4、负责局综合性文件、领导讲话起草及其他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5、组织草拟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的政策措施;6、组织、协调局机关调查研究工作;7、负责行政复议工作;8、指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9、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教育培训及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二)社会福利股

1、草拟全县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2、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县内外对县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3、建立完善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4、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5、指导乡镇社会救济工作;6、落实收容遣送工作政策,指导、协调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和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7、草拟全县保障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8、草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种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9、审查认定社会福利机构的资质;10、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承办新建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核报批。

(三)优抚安置股

1、监督并实施拥军优属、优待抚恤政策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政策。2、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和复退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3、审核报批并管理县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4、落实并监督实施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规定,负责全县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及复员干部的安置,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指导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的审定和建房、服务用车及安置经费分配计划的拟定、申报工作。5、指导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6、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指导、协调工作,制定双拥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各乡镇和县直的双拥共建工作,调处军地纠纷,承办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政权区划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1、草拟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2、承办县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3、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推动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4、监督实施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政策,承办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承办乡镇办界争议的调处事宜,承办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乡(镇)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5、承办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事业单位职责

(一)婚姻登记处

2004年12月18日经广饶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广饶县殡葬管理所等事业单位清理整顿方案的批复》(广编发[2004]48号)批准成立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共核定编制3名。人员结构为管理人员3名,经费形式为财政拨款。主要职能是:负责婚姻登记和婚姻档案管理;负责收养登记和收养档案管理;宣传婚姻法律、法规,进行婚前教育,倡导文明婚俗。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2004年12月18日经广饶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广饶县殡葬管理所等事业单位清理整顿方案的批复》(广编发[2004]48号)批准成立的准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修养住所的提供、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共核定编制5名。人员结构为管理人员1名,专业技术人员2名,工勤人员2名;经费形式为财政拨款。

(三)烈士陵园管理处

2004年12月18日经广饶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广饶县殡葬管理所等事业单位清理整顿方案的批复》(广编发[2004]48号)批准成立的准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负责烈士陵园建设维护与环境美化;保存烈士骨灰;负责陈列烈士遗物和革命史料、烈士文物档案建立与文物保管;组织开展革命烈士纪念活动及提供相关服务活动。共核定编制3名。人员结构为管理人员1名,工勤人员2名,经费形式为财政补贴。

(四)殡葬管理所

2004年12月18日经广饶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广饶县殡葬管理所等事业单位清理整顿方案的批复》(广编发[2004]48号)批准成立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宣传殡葬改革政策、法规,搞好殡葬管理、服务。共核定编制12名,人员管理人员4名,专业技术人员6名,工勤人员2名,经费自理。

(五)慈善总会

2008年5月9日经广饶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广饶县慈善总会专门工作机构的批复》(广编发[2008]6号)批准成立的准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筹募和管理慈善金,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组织、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慈善救助活动。共核定编制2名,人员结构为管理人员2名,经费形式为财政拨款。

重点工作办理程序


一、 城镇低保审批程序

1、申报受理。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250元)的居民,由户主向其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等有关证明。

2、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民政办公室初审。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民政办公室,受城区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集体讨论后,报城区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3、城区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低保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对上报低保对象再次进行抽查,并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进行审批并录入微机。

5、县民政局委托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代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县财政局委托县邮政局发放城镇低保资金。

6、办理时限为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即3月、6月、9月、12月集中办理。

二、 农村低保审批程序

1、申报受理。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年1300元)的居民,由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2、村委会初审。村委会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其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集体讨论后,上报乡镇民政办公室。

3、乡镇民政办公室审核。乡镇民政办公室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核实家庭情况,并在村内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复核后上报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上报低保对象进行抽查,并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进行审批并录入微机。

5、县民政局委托乡镇民政办代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县财政局委托县邮政局发放农村低保资金。

6、办理时限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集中办理。

三、农村五保审批程序

1、申报受理。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应当由村民本人或村民小组及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村委会初审。村委会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其家庭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民政办公室。

3、乡镇民政办公室审核。乡镇民政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调查核实家庭情况,并将审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抽查并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办理时限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集中办理。

四、福利企业审批程序

1、县民政局现场审查。企业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及企业情况的有关证明,县民政局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让其填写《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

2、市民政局复审。市民政局根据申请,到现场审查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并汇总审批材料,报送省民政厅审批。

3、省民政厅审核后下达确认通知。省民政厅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新办社会福利企业,汇总列出名单,下达检查确认通知。同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查。

4、省民政厅委托市民政局发放《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依据省民政厅的检查确认通知,由市民政局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5、办理时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集中受理一次。

五、城乡大病救助审批程序

1、申报受理。年度发生医药费用3万元以上(包括3万元)的人员或年度发生医药费用1万元以上(包括1万元)的城乡低保对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及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申请大病救助,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属持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城镇(农村)合作医疗证书及报销药费单据到所在单位、村委会提出申请。

2、单位、村委会初审。单位、村委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摸清情况后,在其个人申请上签字盖章,并将所有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上级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及乡镇民政办公室收到材料后,经过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就在其个人申请上签字盖章,并将材料上报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收到有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局工作人员直接将救助金送达,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5、受理时限:每年12月底前集中办理一次。

六、退伍军人报到程序

(一)退伍军人必须本人报到,不允许他人代替报到。

(二)凡退伍军人自带档案、立功表、伤残表等材料者,一律不予接收。

(三)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须在30天内,持本人的退伍手续到县武装部办理预备役手续,然后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

(四)退伍军人的党、团关系应在30日内接转,在审查组织档案后经县委组织部批转,义务兵的组织关系可暂时落到父母等亲属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安置工作后,再接转到本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因本人原因,超过半年不过组织生活的按自动退党处理。

(五)退伍军人报到时须提供:

1、退伍手续。包括(1)退伍证;(2)部队行政介绍信;(3)组织介绍信;(4)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转业士官提供);(5)工资介绍信(转业士官提供)。

2、退伍义务兵提供户口证明材料。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须提供:(1)父母单位劳资科(政工科)开据的入伍前户口性质证明信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2)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式两份;(3)《入伍通知书》及复印件一式两份;(4)《优待安置证》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入伍前系农业户口服役期间转非的,在提供以上(1)至(4)项证明材料外,再须提供:(1)转非证明(转非文件等)及复印件一式两份;(2)转非审批表(2‰转非、无地转非等)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异地安置的退伍义务兵须提供:(1)父母原工作单位劳资科(政工科)证明;(2)父母和本人身份证及原派出所的户口变迁证明及复印件一式两份;(3)原民政部门优待证明;(4)原人武部入伍等有关证明;(5)父母现工作单位劳资科(政工科)证明;(6)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式两份;(7)《入伍通知书》及复印件一式两份;(8)《优待安置证》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异地安置的转业士官提供:(1)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式两份;(2)配偶的工作档案;(3)配偶工作单位劳资科(政工科)证明信;(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二等功和五至十级残疾退伍军人,须提供:(1)立功证书、奖章;(2)残疾证书。

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须遵纪守法、注意安全,否则责任自负。

七、因战、因公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一)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单位介绍信;2、县民政局初审;3、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整理有关材料,上报市民政局;4、市民政局审核;5、市民政局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整理有关材料,上报省民政厅;6、省民政厅审批,转县民政局备案。

(二)提交的有关材料

1、退伍(转业)证、工作证;2、个人申请、单位介绍信;3、战友、同事提供的有效证明;4、关于伤残时间、地点、原因等原始证明材料;5、有关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终结医务证明;6、省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7、本人近期红底免冠二寸照片二张。

八、革命烈士审批程序

(一)办理程序

1、审核有关材料;2、报县政府审核;3、县政府行文报市民政局;4、市民政局报省厅;5、省民政厅(省政府)审批。

(二)提交的有关材料

1、家属申请、单位证明;2、因公牺牲证明,牺牲经过;3、生平事迹简介。

九、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程序

(一)办理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单位介绍信;2、乡镇进行初审;3、县民政局审批

(二)提交的有关材料

1、退伍(复员)军人的有关证件;2、符合资格的有关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医疗证明;3、原始档案中关于疾病的有关记载;4、战友提供的有关其在部队及患病的情况;5、个人申请;6、单位介绍信;7、乡镇审查合格证明。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1、申请成立:由举办者或举办单位负责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等文件,办好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等材料,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核查。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并符合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条件,签发同意成立的文件。

3、审批:县民政部门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成立的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和证明后,进行审批。

4、经审核批准成立的发给证书:(1)向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缴纳登记费、公告费、证书工本费;(2)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建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材料归档。

6、公告:县民政部门对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公告。

十一、社会团体登记程序

1、申请筹备社团: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备社会团体的申请文件。

2、审批筹备申请: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在60个工作日内对社团筹备申请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和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3、筹备:经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4、申请成立社团:筹备完成后,向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5、登记: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发出准予登记的通知。

6、发证: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到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登记证书。

(1)向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缴纳登记费、公告费、证书工本费;

(2)发给相应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7、建档:对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材料归档。

8、公告:县民政部门对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予以公告。

十二、婚姻登记处工作程序

结婚登记程序与所需证件

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提供证件:1、常住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

注: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丢失或失效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或更换证件。

离婚登记程序与所需证件

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提供证件:1、常住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与所需证件

程序: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提供证件:1、常住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十三、军休干部安置工作流程

安置对象: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

交接手续:1、实行安置部门、军休干部、移交部队“三见面”制度;2、由移交部队、安置对象、民政部门签订安置协议书,结清军休干部当年剩余月份的各种经费;3、对部队填写的“三联单”进行审定;4、审查安置对象档案材料是否符合规定,重新审核军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办理相关手续:1、军休干部持行政介绍信到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2、持组织介绍信到组织部门办理党员关系转接;3、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医保部门办理医疗保险手续;汇总:1、将《接收军休干部安置通知书》、《军休干部安置介绍信》逐级上报市、省安置部门和民政部优抚安置局。2、对接收安置工作小结。

十四、彩票工作流程

1、管理流程:主管领导—彩票办主任—维护员。

2、站点设置流程:省市中心下达设站点指标—县局彩票办规划区域—根据个人申请和区域优势,主管领导确定位置。

3、站点撤销、移动流程:个人申请—彩票办审查论证—报主管领导同意—具体实施。

4、维修维护流程:到市中心提取零配件—定期巡检(一般3个月一次),日常维修,重大故障送市中心维修。

5、日常工作流程:统计全县站点的彩票销售情况,搞好调研,掌握各种玩法跌浮原因—保障彩票打印纸的供应—解答处理投注机出现的异常现象—通过媒体和印制横幅、海报宣传站点中出的大奖,推动彩票销售工作。

十五、殡葬管理所工作流程

主要服务项目:

1、灵车接运尸体;2、穿脱衣服;3、尸体冷藏;4、整容化妆;5、悼念厅布置;6、殡葬用品销售;7、尸体火化;8、骨灰存放

十六、烈士陵园工作规程

服务项目

1、免费接待参观学习。革命烈士纪念馆对外开放,陵园配合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举办各种主题爱国主义教育活动。2、骨灰寄存服务。服务对象:革命烈士、省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已故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副教授以上知识分子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服务程序:资格审查→选择架位→登记缴费→骨灰寄存→发证3、骨灰安葬服务。服务对象:革命烈士、省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已故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副教授以上知识分子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服务程序:安葬申请→资格审查→服务咨询→选择墓穴→填写墓穴定购协议书→安葬准备→费用结算→骨灰安葬→发证。4、个性化服务。在现有服务项目以外,申请人若有其他服务要求,如:代为鲜花祭扫、举行安葬仪式、摄像等,陵园将视条件搞好服务,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5、陵园壁陵安葬服务。服务对象:所有自愿申请安葬者,没有级别限制。服务程序:安葬申请→服务咨询→选择墓穴→填写墓穴定购协议书→费用结算→骨灰安葬→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