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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养蜂学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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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养蜂学会




学会简介


广东省养蜂学会于成立1980年3月20日。现有个人会员205人,单位团体会员11个。是中国养蜂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接受中国养蜂学会和广东省科协的指导。学会是由从事和热心养蜂事业的人员自愿组成。属非营利的学术性群众组织。

该会的宗旨是发动和组织我省养蜂工作者不断提高养蜂科学技术水平和蜂产品开发技术水平,维护学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养蜂事业作出贡献。

该会的基本任务是交流养蜂业科学技术和经验,向上级反映意见和建议,接受上级委托的有关业务。不断提高我省养蜂业的科研、生产、加工和管理水平,并明确要求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本学会会员积极参加全国及国际性的有关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促进省养蜂业发展。

地址:广州市沙河龙岗路34号大院12栋101房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广东省养蜂学会(Guang dong Apicultural Science Association,简称"学会",或"GDASA"下同)。

第二条 广东省养蜂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组织。学会由广东省内从事和热心养蜂事业的人员自愿组成。属非营利的学术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发动和组织我省从事养蜂工作的人不断提高养蜂科学技术水平和蜂产品开发技术水平,维护学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学会的基本任务是交流养蜂业科学技术和实践 经验,向上级反映有关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我省养蜂业的科研、生产、加工和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养蜂业发展。并明确要求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农业厅,学会接受中国养蜂学会、广东省科协、省农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农业厅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2号楼109室,邮编:5105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贯彻传达上级指示精神;

(二) 组织召开学术年会;

(三) 组织召开学术研讨会;

(四) 开展养蜂学术、信息交流活动;

(五) 向有关部门反映我省养蜂生产、技术情况;

(六) 组织专家对先进技术和理论成果进行讨论,作出评价;

(七) 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及国际性的有关学术活动;

(八) 接受上级委托的有关业务;

(九) 开展群众性的养蜂科学的普及宣传,开展养蜂技术扶贫工作。

(十) 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蜂业生产的技术措施和建议;

(十一) 加强我省养蜂科学和其他学科的协作促进养蜂科学理论和生产实践相结合。

(十二) 出版会刊《广东蜂业通迅》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三种。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学会会员。

(一) 凡在广东省境内从事蜂业生产、管理及经营、科研、教学的单位和个人,拥护和遵守学会章程者;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者;

(三)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均可成为单位会员,外籍人士凡对广东蜂业乐于支持者,不分国籍,可申请加入学会为名誉会员。 广东省内各地、市、县的养蜂学会为学会的当然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学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学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 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交纳会费;

(五)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役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经两次劝告无效,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行为,损害本学会名誉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寓言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有关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在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官单位广东省农业厅审查并经过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去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制人的聘任;

(八) 领导学会和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 制定工作计划

(十二) 组织上学术活动,讨论和推荐养蜂科技成果;

(十三) 决定和聘任学会顾问人选;

(十四) 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建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学会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农业厅审查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农业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持学会财务开支。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会秘书长外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和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需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交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农业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 经广东省农业厅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每四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农业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农业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广东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I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农业厅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月16日广东省蜂学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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