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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无线电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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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无线电协会




协会简介


经过前期的筹备工作我们共邀请了我省无线电行业中包括了运营、生产、研发、使用和管理在内的13个单位作为我们协会的发起单位;这12家单位分别为;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无线电监测计算站;广州气象卫星地面站;广州海岸电台;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七研究所;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通讯终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广东省无线电协会,英文译名The Radio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缩写: RAGD。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经政府批准组建的无线电管理研究、设计、生产及应用单位自愿组成的本地区无线电领域的专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广东省政府部门宏观决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促进无线电技术进步,推动无线电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广东省无线电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7号大院1号广东软件大厦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制订无线电领域的研发、制造、应用、经营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提出管理政策建议,推动有关标准的实施;

(二)广泛推广、应用无线电新业务、新产品、新技术,孕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行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

(三)组织开展无线电领域的科研、应用方面的学术研讨和技术交流活动,开展与港澳台对应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无线电产业区域合作;

(四)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提供无线电领域的研发、应用、改造方面的科技攻关服务;

(五)提供无线电领域技术论证服务;

(六)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频率使用和设台协调;

(七)提供无线电技术、业务方面的咨询及代为填报技术资料、办理证照的服务;

(八)接受委托,承担提供无线电科研及工程项目的评估评审和成果鉴定的服务;

(九)运维“广东无线电协会网站”,编辑发布无线电市场信息和技术信息;

(十)普及无线电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弘扬科学精神,提供无线电技术、业务的培训辅导和教材编写的服务;

(十一)宣传、引导社会大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无线电业务的规章规范;

(十二)收集、了解、研究和掌握社会对无线电领域所普遍关心重视的问题,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研究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法规方面的意见建议;

(十三)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采取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无线电相关领域内从事制造、经营、设计、运用研究和应用的相关单位并在无线电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协会秘书处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后,向理事会提出考察报告;

(三)经理事会审查批准;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优先取得本团体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大力支持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协会工作的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研究行业面临的重要问题,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4年,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团体的机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理事;

(十一)讨论决定本团体的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本团体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年限4年。(但一般任期最长不得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应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和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本团体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团体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或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理事长单位:五万/年、常务理事单位:四万/年、理事单位三万/年、一般会员单位:一万/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无线电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