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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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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协会简介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是省政府机构改革后批准成立的协会,是双向服务于政府与石油和化学工业大行业的协会。根据2006年2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我会作为省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履行双向服务、反映企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等基本职能,积极为推动我省石油和化学工业的结构调整,发展石油化工循环经济,为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利益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会于2007年初完成换届和重新登记工作,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班子,由广东广业轻化工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刘兴渝同志任会长,第一届理事会秘书长冯惠流同志任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第二届理事会聘任原广东省重化工业厅刘识今厅长和何钦生副厅长为顾问。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的规定履行职能和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发布;提出行业发展的规划、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产业政策、行业法规,并协助监督落实;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授权,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产品和技术鉴定、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查、名牌产品推荐与评定等工作;加强对企业服务工作,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法律服务;沟通内外联系,加强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的服务;举办展览会,为会员企业提供产品宣传窗口、拓宽销售渠道的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GDPCI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省石油和化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和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围绕建立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全省石油和化工企业可持续发展,开展各项活动,为石油和化工企事业和整个行业服务,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经贸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三) 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帮助建立规范各地化工园区,接受企业要求组织专家对其新上、扩产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

(四) 协助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开展行业产品质量、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环境治理状况、生产许可证等基础性工作。

(五) 倾听会员意见,反映会员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服务。维护企业、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 开展企业管理创新和先进管理经验交流。结合石化行业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强腐蚀等特点,组织技术、专业和职业培训。参与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七) 进行行业生产状况的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创办行业专业刊物,开展技术信息咨询活动;

(八) 参与组织行业科技创新活动、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 帮助和促进会员单位国(境)内外,垮地区的兼并、控股、参股、合营等工作;

(十) 组织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展销会、展览会;

(十一) 受省经贸委委托,对本省石油和化工行业各专业协会及其事业单位进行协调和指导;

(十二) 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团体和个人会员制。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条件分别如下:

一、 团体会员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从事石油、化工行业生产、经营、施工、科技、教育、设计、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 个人会员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石油、化工行业工作20年以上,曾担任过化工单位领导或从事化工生产、技术、管理的专家及其他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石油和化工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权结合实际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有权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五) 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实施监督;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大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 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在本会内部交往中,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聘请特邀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项;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经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推举名誉会长,聘请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在开拓和发展我省石油和化学工业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曾在石化行业担任过领导职务、德高望重的人员,经理事会推举作为名誉会长,名誉会长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七) 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愿为大家服务、多作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新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