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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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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




协会介绍


简介

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oin”,缩写为:GDHRA),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从事人才交流服务业有关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宗旨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从事人才交流事业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加强行业内的自我规范、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反映会员呼声;开展人才流动与人才市场建设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促进人才交流事业发展,为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会员须知


会员权利

具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积极宣传学会宗旨,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具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有获得协会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团体会员可获得协会支持,开展有关人才交流服务活动;有获得协会工作信息的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有条件的会员,资助协会活动经费;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向协会推荐会员。

会员资格

凡承认和遵守《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章程》,经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才中介组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依法成立的人才交流协会或相关社团组织;对人才交流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各级人才交流协会的主要负责人;合法人才中介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人才交流事业有突出贡献的行政机关领导、专家学者、人才交流工作者;热心支持人才交流事业的其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均可申请加入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成为本会会员。

入会手续

申请入会的单位,须填写《申请入会审批表(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个人,须填写《申请入会审批表(个人会员)》。申请单位或个人被批准入会后,协会秘书处将发给入会通知书。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入会通知书办理缴费手续(单位会员应缴交会费2000元/年,个人会员应缴交会费100元/年),并领取会员证。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oin”,缩写为:GDHR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从事人才交流服务业有关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引领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促进行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人本服务、诚信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自我规范、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协调,促进会员合作共赢、和谐发展;加强人力资源开发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人才服务产品开发使用与人才交流业务合作,为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简称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人社厅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5 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行业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论证咨询,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合理诉求事项,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横向业务合作,拓展人才交流服务领域;

五、开展人才资源开发理论研究和学术成果交流,组织开发人才交流服务新产品并推广应用;

六、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七、参与人才交流服务行业技术标准的论证,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八、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并告知政府有关部门;

九、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本行业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十、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十一、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业务实施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不以本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争利;

四、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单位会员资格与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资格

自愿申请单位会员的,必须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广东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简称各级人社部门)批准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广东省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简称各级工商机关)登记注册、实际从事人才交流服务业务的各类人才中介机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经广东省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简称各级民政部门)批准登记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级人才交流协会或相关社团组织;

(三)对人才交流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单位申请入会审核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提出意见,报会长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同时获得本会会籍,并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个人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资格

自愿申请个人会员的,必须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人才交流服务事业,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人力资源开发与人才交流服务体系有专门研究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

(二)对人力资源开发与人才交流服务有突出贡献者;

(三)热心支持人才交流服务事业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

二、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个人申请入会审核表,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提出意见,报会长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同时获得本会会籍,并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会籍自然取消:

一、自愿退会的;

二、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按要求参加活动的;

三、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秘书处查实,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的;

四、犯罪并受到刑罚的;

五、单位会员其单位撤销、合并、破产的。自愿退会的会员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按照本条二、三、四、五项自然取消会员会籍的,由本会秘书处在媒体上公告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本会会刊、网站上宣传会员风采,展示产品、成果优先权;

三、向本会申请法律援助和权益保障等服务优先权;

四、参加和申办本会活动权;

五、参加国际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时可申请经费补贴权;

六、获得本会工作信息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行规行约,诚实守信地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行业信誉,不搞欺诈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有条件的会员资助本会活动经费;

五、积极宣传本会宗旨,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或终止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领导人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人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会员大会对本章程第十四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审议本会年度财务预、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五、决定设立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申请人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选举、罢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八、选举、罢免本会常务理事;

九、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任或者解聘;

十、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的聘任或者解聘; 十一、审议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人数为90人左右。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须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的产生办法:根据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各界别会员的结构比例,经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分配理事候选人名额,然后在会员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也可采取通讯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全体会员半数者当选。

第十九条 理事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长期从事人才交流服务工作,有威信、有影响或学术上有突出成绩;

二、有时间、有能力行使理事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任期为四年。为保持理事会的权威性、工作上的连续性和协会的活力,每届更新的理事,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40人。常务理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由到会常务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人才服务行业工作,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推进广东省人才服务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在人才交流服务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六、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为四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一届可以重新参加选举。

第二十七条 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开展本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拓展人才交流服务业相关的新业务;

五、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必要时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法人代表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由若干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制定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执行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五、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根据会长授权,聘任或者解聘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七、负责新会员申请入会的相关工作;

八、出席会长办公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九、每年3月31日前向省民政厅书面报告本会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活动计划;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人社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章程案由协会秘书处承办。修改的章程,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修改的章程,应当自省人社厅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协会终止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省人社厅审查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本会清算组织,在省人社厅和省民政厅指导监督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人社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