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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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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协会简介


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Guangdong Agriculture Industrialization Association)是经广东省农业厅批准,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于2005年11月28日成立的区域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现有会员单位300多家,涵盖省内国家、省、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相关行政、科研企事业单位。

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以解决三农问题为目标,以促使我省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致富为中心,本着沟通、服务、自律、发展的宗旨,通过会员之间的沟通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诚信经营,共同发展,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化升级,通过为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通过探索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民的有效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在发展中实现“双赢”;通过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通过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并联手应对国内外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开展工作。

协会成立以来,创办会刊,建立广东省农业产业化信息网站,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为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发挥了自己的作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Agriculture Industrialization Association,简称为粤农产协(GA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社会团体,由广东省内国家、省、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结成的区域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质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沟通、服务、自律、发展。即通过会员之间的沟通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诚信经营、共同发展,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化升级;通过为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通过探索建立与农民的有效联结形式,自觉维护利益,在发展中实现“双赢”;为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指导单位为广东省农业厅和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会员开展农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政策环境。

(二)做好协调工作,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组织之间、会员与有关部门之间、会员与农民之间的业务关系,鼓励龙头企业探索与生产基地和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加强企业与基地和农户间的利益联结,促进农民增收。

﹙三﹚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勾通会员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行业发展、产销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和科学决策依据。制订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总结交流农业产业化发展经验。

(四)制定并执行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会员自律。

(五)组织会员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制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六)建立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健全科研开发、试验示范、推广培训基地和机构,引进、研发、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七)整合资源。

(八)指导会员建设交易市场,举办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推介名特稀优新产品;

(九)组织采购、供应会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开展会员需要的加工、包装、保鲜、储藏、运销和劳务等服务;

(十)对会员企业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并协助解决。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利于龙头企业发展的各种活动,发展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只吸收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是指加入本协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执行本会决议,自觉缴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登记注册,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交回会员证,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并及时办理退会手续。退会时,不退回会费,不得分配本会共有财产。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批评教育无效,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会手续:

(一) 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不遵守本会章程;

(三) 不履行会员义务;

(四) 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五) 其言行给本会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 理事会提议;

(二)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出。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监事列席,必要时可以增加会员代表列席,列席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定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监事列席,必要时可以增加会员代表列席,列席无表决权。常务理事个人对某项决定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7年1月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