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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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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协会简介


广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GIFFA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999年7月28日,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并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以及从事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盈利的、以服务于会员为目的的行业组织。

协会一直致力于调查、研究国际货运代理业发展动态;向政府部门反映货代企业的呼声;传递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推动会员之间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合作;促进与港澳台及国内外国际货运代理业的交往;组织学术交流研讨;举办岗位业务培训;表彰奖励会员等活动。

协会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会员之间联系及社会各界的交流,通过网站和每月出版的《简讯》传递各类货运物流信息及市场动态。协会常年开设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资格考试培训班、FIATA国际货运代理资格证书班、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上岗证培训、全国国际商务单证考试培训班。同时,协会还开办了各种服务项目,热情为会员企业和热心国际货代的社会各界提供良好服务。

协会目前拥有会员企业205家,其中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为团体会员。协会亦是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会员、常务理事单位。协会2002年、2003年连续两年被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评为"对本行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2004年被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评为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组织工作的先进单位。

会徽说明


标志整体为一地球,表示全球性,绿色代表安全,地球中间蓝色的部分的箭头形状表示速度,蓝色代表宏大、广大,中间的字母"GIFFA"为广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英文简称,"GIFFA"的斜体表示速度。

整个标志的造型、颜色搭配给人一个庄重严肃的印象,体现广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严肃性,而造型、颜色的综合内涵表示"快速"、"安全"的国际运输。

会员手册


为规范我省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经营秩序,保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广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特制定会员守则如下:

第一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严格履行《广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严格执行协会所作出的规范行业行为的有关决议,服从协会的协调管理,对损害本行业共同利益的行为进行坚决抵制。

第四条会员严格执行经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规定所在经营地域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得违法在异地设立经营性的办事处。

第五条会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 不得让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或以其营业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开具该企业的国际货运代理专用发票.

2. 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为其它单位或个人单独开立结算帐户.

3. 不得以按期收取一定费用的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由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或者为其提供专用发票.

4. 不得使用与本企业无任何人事、工资、福利关系的人员从事业务活动。接受挂靠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立即解除挂靠关系,严格执行本守则第一条条款,违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给予除名。

第六条会员必须加强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工商、税务、外管、海关等部门的配合,进行年度经营情况的审核,确保守法经营,按章纳税,执行海关法和外汇管理规定。

第七条为加强广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成员及协会本身的管理和监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为准则,协会接受会员的投诉和举报。会员如违反广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章程或会员守则,一经查处核实,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将给予一定的惩罚,并督促会员做出答复和改进。举报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会员不遵守协会章程,不参加协会活动、不交纳会费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给予除名。

第九条本守则解释权属广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常务理事会。

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GIFF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并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以及从事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相关的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我省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为广东省的对外经济贸易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等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为广州市天河路351号3012 室。邮政编号:510620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对外经贸运输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督促会员贯

彻执行;

(二)收集国内外有关信息资料,调查研究国际物流和运输及货运代理业发展动态,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三) 推动会员之间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合作,发展横向联系,交流发展业务和加强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协助政府部门协调对外经贸运输业务的发展;

(四) 开展与港澳台及国内外国际货运代理业的交往,互相学习,互相促进;

(五) 组织学术交流、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素质;

(六)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部门整顿国际货运市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参与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严格执行;

(八) 接受对会员的投诉,督促会员做出答复和改进;

(九) 承办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等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 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举办行业表彰奖励;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经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企业或从事与货运代理业有关的单位,承认并拥护协会的章程,愿意参加协会活动和按期缴纳会费的,均可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的信息和资料及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协助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

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并聘用秘书若干人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每届不得超过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行使职权范围内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07年1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