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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民营企业进出口商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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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民营企业进出口商会




商会简介


广东民营企业进出口商会是广东省外经贸厅作为为指导单位,在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

商会宗旨:以民营企业为主体,做好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工作,倾听民营企业的呼声,了解、协助民营企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做好民营企业的后勤工作,想民营企业之所想,急民营企业之所急,加速提高民营企业的管理水平,帮助民营企业做好国际认证工作,创造品牌企业及名优产品,为民营企业商品走向国际铺路搭桥,加快优化国内外市场的资源配置。发挥民间商会的功能,组织出口企业应对外国的反倾销,维护民营企业的权益。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沟通民营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协调好民营企业之间的关系,做好安定团结工作。贯彻《公司法》、《对外贸易法》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尽心尽力。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广东民营企业进出口商会(英文名:CANTON ENTERPRISE IMPORT & EXPORT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CECOC)。

第二条 本商会是地方性的,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非盈利性质的民间社团组织。入会须自愿。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是服务民营企业,提高其管理水平,促进民营企业产品走向世界,引介世界商品进入中国;维护企业权益;增强民营企业与政府的沟通,发挥民间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本商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国家政策及社团的规章制度,操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外经贸厅,在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登记。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25楼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商品流通,推介国内外名优特产品、高新科技产品;塑造“WTO”品牌效应,树立民营企业形象。办好《会刊》,宣传民营企业的成功经验。

(二)办好《国际流通网》和会刊《广东进出口》杂志,为民营企业提供国内外商品流通信息。

(三)加强经济专家与民营企业的沟通,开展专题讲座、研讨,提高民营企业的竞争观、信息观、人才观、效率观以及管理水平。

(四)举办不同行业、区域,不同形式的贸易会、订货会、展览会、洽谈会等经贸活动。促进国内外商品流通市场的发展。

(五)利用广东区位优势,加强同国内外、港澳台地区的工商界,企业界和世界各国华商会、协会、同乡会的广泛联系与合作,做好招商引资与招揽人才工作,发展广东经济。

(六)对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进行重点经济技术支援,协助会员企业将企业做强做大,办成跨国企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企业、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讲诚信、遵纪守法、务实、谋求发展的企业及企业家;

(三)有社会责任感、有公益心的企业及企业家;

(四)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和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提供民营企业的发展、进出口商品、市场等有关资讯、资料、论文、科研成果、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决定本商会顾问的人选;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 职 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改任本会顾问,列席理事会。本商会根据业务需要可聘请德高望重的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企业家为顾问,顾问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商会向法院起诉或应诉;

(六)有权委托代理人行使上述职责;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 年 5 月 1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办公地址经2010年12月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25楼10号。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长致辞


又好又快 将商会打造成一流的创新型社会团体组织

广东民营企业进出口商会从成立至今,已经四年了。在广东省外经贸厅以及各级主管的精心扶持与鼓励下,不断探索,不断创新,挖掘出了一条民间化的发展道路,并初步走上了国际化的发展历程。

新一届商会,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的助手,做好企业的帮手,沟通民营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协调民营企业之间的关系,借助海内外各界力量,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的宗旨,率领企业抱团发展,共同做大做强,积极进取,锐意创新。要不断地探索学习,找出差距,总结经验,不断发展。进一步发展成为推动我省民营进出口企业发展,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

我们要发挥一个作用:即搭建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要搞好二个服务:即为政府决策服务,为企业服务。要当好三个角色:即当好调研员、信息员和参谋的角色。要打造四个平台:即为企业搭建好融资平台、技术平台、市场平台和培训平台。

我们要在自身改革和服务创新方面持续探索,形成专业化的服务,现代化的管理,又好又快,将商会打造成一流的创新型社会团体组织。

我们还要引领潮流,树立标杆。让企业:永续经营,基业长青;让企业家:快乐经营,快乐人生;这也就是我们的使命。

广东民营企业进出口商会会员权益说明


副会长单位入会说明

一、副会长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和遵守商会的章程;

2、讲诚信、遵纪守法、务实、谋求发展的企业或企业家;

3、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的企业、企业家、学者及社会知名人士等。

二、申请副会长单位的流程

1、由企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的相关资料;

2、秘书处审查通过后,报理事会审核;

3、审核通过后缴纳会费,享受副会长单位的相关权益。

三、副会长单位的权益

1、副会长单位的荣誉

(1)享有“广东民营企业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单位”荣誉称号;

(2)推荐一名人选担任商会副会长职务;

(3)商会推荐副会长单位随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出国考察及开展对外经贸活动等;

(4)参与商会重大事项的研究与决定。

2、副会长单位享有的服务

(1)融资服务

商会针对会员单位的融资难问题,设立了商务融资部,为副会长单位提供专业的担保贷款、银行贷款和股权融资等专享的服务。

(2)政务服务

商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工作,及时宣传进出口贸易政策,为副会长单位提供相关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和项目申报等政策信息,帮助副会长单位申报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工作,免费为副会长单位申报“广东省诚信企业”荣誉称号。

(3)交流活动

商会定期组织政企、银企和企业之间开展政策宣导、融资推介、行业研讨等交流活动以及参加国内和国际商品展销会,不定期为副会长以及政府部门领导举行小型聚会或休闲活动,为企业发展寻找商机。

(4)办公和商务活动场所

商会为副会长单位在广州的经贸活动提供免费的临时办公、商务谈判以及会议场所。

(5)其他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优惠服务。

财税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财务咨询优惠服务。

培训服务:优先参加商会组织开办的总裁培训班、财务总监培训班等讲座和专题培训。

广告服务:免费在商会网站为副会长单位开设专题宣传区,免费为副会长单位在商会网站发布招聘广告;在商会会刊、网站及商会合作机构杂志上不定期为副会长单位免费刊登形象宣传不少于3次。

展览服务:代为申请广交会和中小企业博览会的展位及参展证件等。

信息服务:不定时从商会获取关于展会、资金、政策方面的辅导。

副会长单位享受商会理事、会员单位的每一项权益。

理事单位入会说明

一、理事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和遵守商会的章程;

2、讲诚信、遵纪守法、务实、谋求发展的企业或企业家;

3、有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的企业、企业家、学者及社会知名人士等。

二、申请理事单位的流程

1、由企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的相关资料;

2、秘书处审查通过后,报理事会审核;

3、审核通过后,缴纳会费,享受理事单位的相关权益。

三、理事单位的权益

1、理事单位的荣誉

(1)享有“广东民营企业进出口商会理事单位”荣誉称号;

(2)推荐一名人选担任商会理事;

(3)参与商会重大事项的研究与决定。

2、理事单位享有的服务

(1)融资服务

商会针对会员单位的融资难问题,设立了商务融资部,为理事单位提供专业的担保贷款、银行贷款和股权融资等专享的服务。

(2)政务服务

商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工作,及时宣传进出口贸易政策,为理事单位提供相关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和项目申报等政策信息,帮助理事单位申报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工作,免费为理事单位申报“广东省诚信企业”荣誉称号。

(3)交流活动

商会定期组织政企、银企和企业之间开展政策宣导、融资推介、行业研讨等交流活动以及参加国内和国际商品展销会等。

(4)其他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为理事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权益保障项目优惠服务。

财税咨询服务:为理事单位提供财务咨询优惠服务。

培训服务:参加商会组织开办的总裁培训班、财务总监培训班等讲座和专项培训。

广告服务:在商会会刊、网站及商会合作机构杂志上不定期为理事单位免费刊登形象宣传不少于2次;免费为理事单位在商会网站发布招聘广告,在商会网站建立友情链接等。

展览服务:代为申请广交会和中小企业博览会的展位及参展证件等。

信息服务:不定时从商会获取关于展会、资金、政策方面的辅导。

理事单位享受会员单位的每一项权益。

会员单位入会说明

一、会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和遵守商会的章程;

2、讲诚信、遵纪守法、务实、谋求发展的企业或企业家;

3、有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的企业、企业家、学者及社会知名人士等。

二、申请会员单位的流程

1、由企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的相关资料;

2、秘书处审查通过后,报理事会审核;

3、审核通过后,缴纳会费,享受会员单位的相关权益。

三、会员单位的权益

1、会员单位的荣誉

享有“广东民营企业进出口商会会员单位”荣誉称号;

2、会员单位享有的服务

(1)融资服务

商会针对会员单位的融资难问题,设立了商务融资部,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的担保贷款、银行贷款和股权融资等专享的服务。

(2)政务服务

商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工作,及时宣传进出口贸易政策,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和项目申报等政策信息,帮助会员单位申报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工作,免费为会员单位申报“广东省诚信企业”荣誉称号。

(3)交流活动

商会定期组织政企、银企和企业之间开展政策宣导、融资推介、行业研讨等交流活动以及参加国内和国际商品展销会。

(4)其他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权益保障项目优惠服务。

财税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财务咨询优惠服务。

培训服务:参加商会组织开办的总裁培训班、财务总监培训班等讲座和专题培训。

广告服务:为会员单位在商会网站建立友情链接。

展览服务:代为申请广交会和中小企业博览会的展位及参展证件等。

信息服务:不定时从商会获取关于展会、资金、政策方面的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