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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试用制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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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试用制


对领导干部实行试用制,是一种官员“准入制”,在试用期内官员并非是现职意义上的官员,只是位“准官员”,“准官员”意味着尽管在组织上已初审过关,但离到职还有一个过程;这是一种更加公开、透明、长久的“任前公示”,为社会和民众监督用人上的腐败提供了方便,在选人用人上便于吸纳民众的意见;这还是一种领导干部任用考核的延续,使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更加规范可行。试用期的干部,虽说应该是已经过了考核阶段,也过了组织初审批阶段,但由于有了试用期,实际上使拟任干部接受了进一步考核。这种岗位考核,将是对原有考核有效的补充。



来源


在市场经济下,不少行业选人用人都设有试用期,试用合格的,用人单位会留下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就请“走人”,用人单位过后不会再同它有什么关系。这方法在一些企业高层也适用。不少人对于官场的任用非常羡慕,因为官员都是通知一到走马上任,没有什么试用期的压力。四川省委组织部日前正式印发了《建设开放的组织工作系统实施纲要》,其中就规定,将普遍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和试用期制。

历史


宋朝实行的是官员试用制。宋朝官员的档案制度也让为官的人不敢有贪赃的冲动。某个官员,哪怕犯了轻微的贪赃罪,都会详细记录在案,并且在每次调动时,都必须自己主动向吏部申报自己曾经犯过的错误。

一个官员在试用期满后,要想转正,必须要得到若干名正式官员的举荐和作保。按规定,官员不得保举品性不好的人转正,犯有贪赃罪的更是不可保举。如果保举的人犯了贪赃罪,不但犯者要受到除名、终生不得为官、不得参加科举考试等的处罚,保举的人也会受到牵连,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因此,一些老官员在推荐新人的时候十分小心,没有十分把握,绝不举荐。

宋朝的法律还规定:凡是犯有贪赃罪的官员,重者给予刑事处分,轻者在致仕(退休)后的待遇也与其他官员不同。没有错误的官员在退休后可以选一名子侄或亲戚接班为官,也就是不经过科考而直接进入仕途,而且本人的官位可提高一级,薪水也会随之增加。但有过贪赃行为的官员,本人不但在退休后得不到加级加薪的待遇,其子弟亲戚也不可以接班为官,就是参加科考混入了仕途,也很难得到重用。为了不让自己在晚辈的面前丢脸,许多官员选择了洁身自好。

作用


试用制度至少可以让不胜任者在试用期内下去。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官员容易上却不容易下,因为‘下’牵涉到官员待遇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他力挺工信部,认为“此举(官员试用)有放大推广、向上延伸的必要,可以考虑试用制延伸到副部级、部级甚至选拔任命产生的官员”。

汪玉凯称,如果我们采取这一做法,将会是一个创举,他同时建议加大民众在官员试用期内的发言权,以增加监督。“推行官员试用制度风险不大,成本不高。在试用期内让不胜任、不合格的官员下去,就能使用人机制活起来,对官员而言,混日子是不行的,即使是选举的官员,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也要努力工作。”

利弊


使用干部任期制和试用期制,有利于克服改进现存干部用人制度的弊端,特别是实行试用期制,具有人事制度上的创新意义。有了领导干部的试用期制,将促进用人机制更加科学慎重。它增加了干部提升的难度,在制度上给领导干部的升职设了道“坎”。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利于遏制用人腐败的发生。有的地方之所以跑官买官盛行,就是因为官员只要把上面的要人买通,也就等于获取了官职。现在有了试用期,即使前面都“搞定”了,也不能保证官职就到手,这样让使腐败的交易难以成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更高级别官员,如部级、副部级等无须“试用”,汪玉凯认为这是“官员试用制度本身的缺陷”。他指出,试用制度应普遍涵盖官员群体,而不应只在特定级别官员中推行。“对副部级以上官员设置试用期,会使这一制度设计更合理、更科学、更公平、更公正,”。

汪玉凯说,“中国选官用人的大环境没有根本改变,在这个背景下,如果忽视了选官用人制度自我纠错能力的培养,而只在一些细节和技术性措施上小打小闹,即使某一具体制度再有效、设计再细致,依然是局部的,不能解决选官用人的全局性问题。”

相关分词: 官员 试用